塘沽街道2024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汇总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4]0107号) | |
案件名称 | 王某某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4]0107号 |
行政相对人 | 王某某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4年7月20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5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4]0108号) | |
案件名称 | 张某某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4]0108号 |
行政相对人 | 张某某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4年7月26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5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4]0109号) | |
案件名称 | 陈某某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4]0109号 |
行政相对人 | 陈某某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4年7月26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5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4]0110号) | |
案件名称 | 李某某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4]0110号 |
行政相对人 | 李某某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4年7月26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5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4]0111号) | |
案件名称 | 赵某某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4]0111号 |
行政相对人 | 赵某某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4年7月26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5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4]0112号) | |
案件名称 | 彭某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4]0112号 |
行政相对人 | 彭某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4年7月26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5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4]0113号) | |
案件名称 | 高某某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4]0113号 |
行政相对人 | 高某某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4年7月26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5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4]0114号) | |
案件名称 | 牛某某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4]0114号 |
行政相对人 | 牛某某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4年7月26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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