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执行公告
津滨新村强拆公告字[2023]1号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大街明星里3栋2门楼前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违法建设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大街明星里3栋2门楼前南侧4.3米处
经查,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大街明星里3栋2门楼前南侧4.3米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该涉案建筑物(构筑物)为3间彩钢板结构,总长5.7米,总宽4.5米,高2,3米,占地面积约25.6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5.65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2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津滨新村执限拆字[2021]1号),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津滨新村执催告[2021]1号),又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强制拆除公告》(津滨新村强拆公告字[2021]1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津滨新村执强决字[2021]1号),同时进行了公告或送达,但当事人均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
因当事人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现公告如下:
1. 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2. 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搬离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逾期未搬离的,本机关将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对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登记造册,运送指定地点存放。
3. 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1日,依法对上述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27日
(联系人:孙新平 联系电话:66867322)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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