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2024年度部门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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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关于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拟订高新区重大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源政策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高新区财力建议,拟订财政分配政策。 (三)负责高新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支出标准、定额,负责批复高新区预算单位的年度预决算;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五)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六)组织制定高新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本级财政资金的账户管理工作。 (七)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高新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产业政策支持事项的资金审核、调度和调配,参与普惠政策和招商政策的制定工作。 (九)拟订高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统筹协调高新区两委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国有企业融资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负责高新区总体债务管控,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隐性债管理、债券发行、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工作;负责政府专项债的常态化监督评估和专项债资金使用、拨付管理工作。 (十)负责制定区域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审核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结)决算。 (十一)负责高新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负责管理本区域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管。 (十三)依照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和受委托监管国有企 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十五)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和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企业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所监管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改革重组和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有关规定,代表高新区管委会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指导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制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十七)依法依规开展金融监督管理,负责高新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性准入及日常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负责投资类企业行业准入及变更事项的事前审核工作。 (十八)负责高新区金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增加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消费者风险提示。 (十九)负责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加强对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配合市和滨海新区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高新区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规范金融秩序;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开展相关领域信访和维稳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高新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 (二十二)建立金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数据统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高新区金融数据统计工作,推动金融信息 共享,促进融资信息有效对接,为高新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二十三)负责管理高新区两委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日常财务核算工作,协助各部门编制预算、决算工作;负责高新区法定机构授薪人员工资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工资福利发放工作;负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代扣代缴工作,协助职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基数的计算及代扣代缴工作;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的计算及代扣代缴工作。 (二十四)负责联系协调天津高新区税务局。 (二十五)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纳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2024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