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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局 2024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 2025-09-26 10:36      来源: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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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按功能分类列示)》

    三、《收入决算表(按单位列示)》

    四、《支出决算表》

    五、《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一、《项目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十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一、主要职责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标准,落实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定有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制定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计划并推动实施;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高新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统筹协调对区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推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落实高新区贯彻中央、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的有关督察问责建议。(三)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和排放标准,牵头落实污染物减排任务,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任务,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生态工业园建设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按照天津市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承担高新区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日常工作。(五)负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落实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涉核安全协调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国家颁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和政策。(九)负责高新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十)组织编制有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以及燃气、城市道路桥梁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拟订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以及燃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燃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十一)负责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负责高新区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维护、运行;负责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的环境布置。(十二)负责高新区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负责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协调高新区环境秩序的综合治理工作。(十三)负责高新区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管理,推动生活废弃物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渣土治理综合管理。(十四)负责高新区绿化工作;负责组织高新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负责公园管理。(十五)负责高新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监督管理,临时占用、掘动城市道路监督管理。(十六)负责高新区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负责区内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中、低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内燃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高新区批准投资立项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负责区内燃气企业的燃气供应、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十七)负责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承担的有关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配合参与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十八)负责区内城市道路、桥梁、地(隧)道等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负责对燃气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以及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负责辖区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负责协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和重大执法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置城市管理相关应急突发事件。(十九)负责组织编制高新区水务发展规划和有关水务方面的专业规划,拟订高新区水务发展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参与高新区有关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工作。(二十)负责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高新区水资源监督管理和调度,组织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二十一)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水文工作,负责对高新区内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按规定组织开展高新区内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二十二)负责区管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重要河湖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承担高新区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二十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及城市供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二十四)负责水政监督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高新区涉水违法行政案件;依法负责城市供排水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二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高新区景观湖、河道的防御洪水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二十六)负责供水、排水相关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高新区内城市供水、排水、再生水和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再生水处理与利用的特许经营管理。(二十七)负责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和水务养护管理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监督,商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二十八)负责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领域普法、宣传教育、综合统计、对外交流工作。(二十九)承担高新区城市停车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三十)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三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纳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局(本级)


    主办单位: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网站标识码:1201160063  |  备案序号:津ICP备09000137号-4  |   津公网安备 12019202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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