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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8075-10867-2025-00127
发布机构: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文  号: 津高新管规〔2025〕6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9-17
发文日期: 2025-09-17
有效性: 有效


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及《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期试行)》已经高新区党委常委会2025年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17日


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印发的《2025年数字经济工作要点》,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筑牢数字基础设施底座、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拓展数字经济就业新空间,做好数字转型中的岗位挖潜、职业转换,支持和规范发展新业态,激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带动居民灵活就业,根据天津滨海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经济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是高新区管委会为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在高新区内购买灵活就业、算力、语料、标注等服务而设计发行的一种针对申领企业的电子编码,通过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互联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服务券的发放。数字经济服务券通过系统向企业发放,企业凭借相关业务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向平台申请兑现,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支持。

服务券的管理与使用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专票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拆分、转让、买卖和质押等其它用途,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服务券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所涉主体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服务券各项工作。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服务券业务指导、问题协调、机构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领数字经济服务券的企业(以下简称“申领企业”)需与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企业签订合同。服务供应企业需接受高新区管委会开展必要的检查和审计。

第五条 数字经济服务券平台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负责系统运营管理、服务券发放等工作,接受高新区管委会的监督,并定期向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第三章  服务券内容

第六条 数字经济服务券的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分批发放,先到先得”原则,系统按季度发放数字经济服务券。数字经济服务券只能用于补贴申领企业与服务供应企业之间的实际业务费用。

第七条 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另行制定服务券实施细则,包括服务内容、申领企业要求、服务供应企业要求、办理流程、兑现标准等,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评价

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运营公司加强服务券使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申领企业在申请、使用服务券过程中,与服务供应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申领企业当年领取的服务券自动失效,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追索已兑现的补贴资金。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申领企业可就运营公司违规行为向高新区管委会在线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期试行)

为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筑牢数字基础设施底座、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拓展数字经济就业新空间,做好数字转型中的岗位挖潜、职业转换,支持和规范发展新业态,激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带动居民灵活就业,根据《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数字经济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是高新区管委会为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在高新区内购买灵活就业、算力、语料、标注等服务而设计发行的一种针对特定企业的电子编码,通过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互联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服务券的发放。

一、数字经济服务内容

数字经济服务券补贴资金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服务券领用及补贴资金拨付采取先到先得原则,额满即止。

数字经济服务券第一期下设就业服务券,支持申领企业在高新区内购买灵活就业服务。其中,就业服务券支持申领企业上限数量20家。

二、申领企业要求

(一)依法进行商事(工商)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中国大陆企业。

(二)申领企业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信息中无经营异常。

(三)就业服务券使用对象需为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业务,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

三、服务供应企业要求

服务供应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能提供承诺保证证明材料,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二)申请时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信息中无经营异常。

(三)对违反承诺的服务供应企业,将按照《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服务资格。

四、办理流程

(一)用户注册

申领企业登录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互联网管理系统,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填写基本信息,上报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与服务供应企业签约的服务合作协议、申领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材料,申领企业经系统审核无误后,完成注册。

(二)服务券发布

服务券由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数字经济服务券平台运营公司根据预算情况在系统上按季度发放定量服务券,单张服务券当季有效。

(三)服务券申请

服务券通过系统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获得服务券编码。

(四)服务结果确认及补贴申请

务供应企业完成服务后,申领企业须在系统中上传以下材料:

1.申领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服务券申请数据报表。包括数字经济服务券结算金额、拟申请补贴金额、服务供应企业名录等(加盖公章);

3.服务供应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服务供应企业出具的结算确认书(加盖公章);

5.实际发生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发票;

6.付款凭证。

(五)服务券核销

服务结果确认后,申领企业在系统内发起补贴申请。服务券补贴申请通过验证后,经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请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批准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领企业。补贴资金拨付至申领企业后,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将拨付成功名单发至数字经济服务券平台运营公司,运营公司予以核销。

)其他说明

1.申领企业与服务供应企业签署服务合同的签约日期、发票日期不得早于政策发布日期。

2.在高新区拨付补贴资金之前,如因申领企业或服务供应企业出现违反《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的情况,造成服务券资金无法执行的,高新区不予补贴相关资金。

3.过期未使用的服务券编码自动失效。

五、补贴标准

就业服务券补贴标准:

补贴比例为结算确认单中服务费的20%。具体补贴金额保留至万位数,按向下取整原则执行。

高新区按季度受理补贴申报工作,每季度拨付上限2.5亿元。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本实施细则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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