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办法(暂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办法(暂行)》及实施细则已经高新区管委会2024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贸易强国建设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力,落实《天津市“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天津市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7年)》《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商贸企业纳统
商贸企业经营规模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实现纳统的,最高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万元。
第二条 支持批发企业做大做强
对新引进商贸批发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的1‰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存量商贸批发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1‰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实现至少同比增长20%的,按照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净增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培育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
对新引进社会零售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2‰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存量社会零售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的2‰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实现至少同比增长20%的,按照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净增额的2‰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壮大零售企业连锁经营
对新引进连锁品牌总部或区域总部开设线下门店的,每个门店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万元,同一品牌最高资金奖励每年不超过60万元。
第五条 商贸企业房屋租赁补贴
对新引进商贸企业在滨海高新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租赁总面积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房租的5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商业配套项目建设
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服务半径内的新建商业配套项目,分区域最高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附则
本办法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滨海高新区其他扶持办法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滨海高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6年12月31日,申报期延后一年。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引育发展新动能,根据《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商贸流通领域高质量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办法》支持对象为商事(工商)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滨海高新区,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重大不稳定因素,同时达到限额并实现纳统的商贸(含批零业、住餐业)市场主体、运营主体。《办法》所指“新引进企业”为2024年1月1日之后注册纳统的商贸企业,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一条 【鼓励商贸企业纳统】
(一)申请条件
在政策期内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实现纳统的批零业、住餐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2024年1月1日之后新纳统的批发、零售、住餐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诚信承诺书。
第二条 【支持批发企业做大做强】
(一)申请条件
1.年主营业务收入在政策期内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新引进商贸批发企业。
2.年主营业务收入在政策期内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存量商贸批发企业。
3.年主营业务收入在政策期内连续两年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实现至少同比增长20%的存量商贸批发企业。
(二)支持标准
1.新引进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时,按照其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的1‰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存量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时,按照其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的1‰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存量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实现至少同比增长20%的,按照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净增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3.上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净增额奖励的需提供2个年度)。
4.诚信承诺书。
第三条 【培育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
(一) 申请条件
1.年主营业务收入在政策期内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引进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
2.年主营业务收入在政策期内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存量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
3.年主营业务收入在政策期内连续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实现至少同比增长20%的存量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
(二) 支持标准
1.新引进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2‰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存量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2‰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存量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实现至少同比增长20%的,按照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净增额的2‰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3.上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净增额奖励的需提供2个年度)。
4.诚信承诺书。
第四条 【壮大零售企业连锁经营】
(一)申请条件
开设线下门店不低于5个且统一结算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新引进连锁品牌总部或区域总部(含零售、餐饮)。
(二)支持标准
每个连锁门店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万元,同一品牌最高资金奖励每年不超过60万元(区内门店奖励主体为门店,区外门店奖励主体为品牌总部且该品牌在区内至少有一家门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第三方审计报告(针对门店营业收入)。
3.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4.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5.门店营业执照及现场照片
6.诚信承诺书。
7.品牌授权证明。
第五条 【商贸企业房屋租赁补贴】
(一)申请条件
1.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新引进商贸企业。
2.在滨海高新区范围内以市场价格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3.第二年起(首次申请补助一年后)仍申请补贴的企业,要求其上年度对滨海高新区综合贡献不少于100万元。
(二)支持标准
1.按照租赁办公用房总面积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价格的50%,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租房补贴于承租首年度(以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签约起止日期为准)结束后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房租发票复印件。
3.员工劳动合同。
4.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复印件(第二年起仍申请补助的企业)。
5.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6.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 【支持商业配套项目建设】
(一)申请条件
1.“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服务半径内的新建商业配套项目(距离高新区范围内社区/公寓不超过1000米),包含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超市、餐饮、农贸市场类型商业业态。
2.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平米。
3.项目竣工时间应在2024年1月1日之后,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支持标准
华苑(环外)、海洋、渤龙湖片区的商业配套项目,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经造价审计)的10%、15%、2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许可证照复印件。
3.项目投资第三方审计报告。
4.诚信承诺书。
第三章 附则
1.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对于“申报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企业,滨海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有权暂缓、减少或取消给予该企业的支持政策;如“申报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但支持资金已完成兑现的,该企业须返还已享受的全部政策兑现支持资金,并按照已获取的应返还政策支持资金的5%支付违约金。
2.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按最高档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滨海高新区其他扶持办法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滨海高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事一议政策支持企业、存量企业重组合并或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等均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
3.本办法的支持金额原则上应不超过政策有效期内企业对滨海高新区的年度综合贡献,其中首年度办公用房奖励不再对企业综合贡献指标进行考核。
4.企业在政策期内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网络安全等相关问题的,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将按照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暂缓、减少或取消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
5.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滨海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滨海高新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6.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6年12月31日,政策申报期延后一年,定期组织集中申报,申报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若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发生其它需要变更的情形,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评估修订。
7.本细则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