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高新区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以及滨海新区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促进企事业单位节能降碳,培育绿色低碳企业主体,释放低碳应用场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若干政策。
第一条【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对于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且年度节能率不少于10%或节能量不少于100吨标准煤的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节能量保证型项目、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二条【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支持采用企业自投、屋顶出租等方式建设装机容量0.5兆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于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装机容量对提供屋顶的企业给予0.1元/Wp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支持供热(冷)项目建设】对于新建浅层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热泵系统项目以及采用储能技术代替传统化石燃料实施供热(冷)项目,按照供热(冷)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的财政补贴;对于日产60℃及以上热水量不低于5吨的太阳能热水项目,按照日产热水量,每吨给予2000元财政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支持降碳管理】支持高新区出口企业和重点能耗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对取得碳足迹核查证书或报告的,给予核查、认证及相关服务费用50%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万元。支持在高新区购地建厂的企业申请“碳中和”认证,对于获得认证证书的,按照企业购买的碳指标费用给予100%支持,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鼓励低碳生产】对当年能源消耗在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2023年产值不低于2022年产值的规上工业企业,经第三方机构评估,2023年全年碳排放强度(年度企业碳排放值/当年企业产值)相比2022年下降5%及以上且购置绿电量不少于100万千瓦时的企业,对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超出5%的部分,每下降1%给予企业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支持CCUS企业引育】对新引进的CCUS(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以下简称“CCUS”)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各类主体在高新区内举办与CCUS相关的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对经高新区节能主管部门备案,按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单次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获得活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附则
【申报资格】申请本若干政策补贴、奖励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天津高新区辖区内的企业,申请项目为高新区辖区内的项目。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有关部门认可的非法人企业(或机构)。
【申报原则】符合本若干政策条件的申请单位,必须优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相关扶持政策。对已取得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各类有关资金支持的项目,高新区不再给予重复支持。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条政策;同一企业申报同一条政策多个项目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扶持办法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高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政策兑现】符合本若干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当年获得的高新区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对高新区实际综合贡献。
【政策解释】本若干政策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实施时间】本若干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便于政策实施和兑现,明确本若干政策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规范,结合天津滨海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若干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辖区内,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重大不稳定因素的企业,其中支持的项目为高新区辖区内的项目。
《若干政策》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的兑现及申报方式按照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对于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且年度节能率不少于10%或节能量不少于100吨标准煤的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节能量保证型项目、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为2022年1月之后竣工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的节能改造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1年以上;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需通过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
(3)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且年度节能率不少于10%或节能量不少于100吨标准煤的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节能量保证型项目、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其中项目总投资额指申报企业在投资项目中所投入的资金总额,主要包含设备购置费用、施工安装费用等,不包含土地购置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及二类费、预备费等其他费用。
(4)项目计量完备,节能量可监测、可核算。
2.申报材料
(1)《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兑现申请审核表》;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合同、竣工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包含项目的技术原理、工艺流程、相关图纸等);
(5)项目改造前后能源消耗记录、相关设备用能记录的复印件,加盖项目投资方与用能单位公章;
(6)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包含项目设备清单、购买合同、发票等);
(7)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提供用能企业向项目投资方支付的分享效益的证明材料(汇款、转账凭证以及发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8)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节能率审核报告;
(9)企业2023年度税收完税证明材料。
(10)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承诺书
3.支持标准
本条政策支持对象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方,对于以上申报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条【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支持采用企业自投、屋顶出租等方式建设装机容量0.5兆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于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装机容量对提供屋顶的企业给予0.1元/Wp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为2022年1月之后竣工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
(2)企业采用自投、屋顶出租等方式建设以用户侧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为主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3)光伏项目装机容量应在0.5兆瓦及以上;
(4)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项目总投资额指申报企业在投资项目中所投入的资金总额,主要包含设备购置费用、施工安装费用等,不包含土地购置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及二类费、预备费等其他费用;
(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并按设计要求能够安全稳定运行;
(6)项目可以由企业自行建设,也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
(7)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承诺书
2.申报材料
(1)《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兑现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不动产权属证明,如属租赁使用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以及产权方同意改造加装光伏发电设备的授权材料;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表;
(5)发电系统在属地供电公司报装及并网的批复材料;
(6)项目承建方提供的项目建设方案(含光伏组件容量等数据);
(7)竣工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8)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包含项目设备清单、购买合同、发票原件等);
(9)企业2023年度税收完税证明材料;
3.支持标准
按照项目装机容量对提供屋顶的企业给予0.1元/Wp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支持供热(冷)项目建设】对于新建浅层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热泵系统项目以及采用储能技术代替传统化石燃料实施供热(冷)项目,按照供热(冷)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的财政补贴;对于日产60℃及以上热水量不低于5吨的太阳能热水项目,按照日产热水量,每吨给予2000元财政补贴。单个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高新区注册经营,并通过热泵、储热项目资格认定及验收的企业,通过太阳能热水项目资格认定及验收的公共建筑、工业企业及民用建筑;
(2)申报项目为政策发布之日起新建的浅层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热泵系统项目以及采用储能技术代替传统化石燃料实施供热(冷)项目,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
(3)申报项目为政策发布之日起新建的太阳能热水项目,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且日产60℃及以上热水量不低于5吨。
2.申报材料
(1)《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兑现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包含项目设备清单、购买合同、发票原件等);
(4)供热(冷)面积材料(房本等);
(5)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证明(明确投资内容、规模等);
(6)项目承建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包含技术原理、技术介绍和相关建筑图纸);
(7)项目改造前后能源消耗记录、相关设备用能记录、设备容量信息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8)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9)企业2023年度税收完税证明材料;
(10)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于满足条件的新建浅层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热泵系统项目以及采用储能技术代替传统化石燃料实施供热(冷)项目,按照供热(冷)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的财政补贴;
对于日产60℃及以上热水量不低于5吨的太阳能热水项目,按照日产热水量,每吨给予2000元财政补贴。
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支持降碳管理】支持高新区出口企业和重点能耗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对取得碳足迹核查证书或报告的,给予核查、认证及相关服务费用50%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万元。支持在高新区购地建厂的企业申请“碳中和”认证,对于获得认证证书的,按照企业购买的碳指标费用给予100%支持,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申请条件
(1)申报碳足迹认证(指对个人、组织或产品的碳排放量进行评估和认证的过程)奖励的单位需获得第三方机构认证的碳足迹证书或报告;
(2)申报“碳中和”奖励的单位需在高新区购地建厂且获得第三方机构认证的“碳中和”证书;
(3)企业证书日期需为政策发布之后认证的证书。
2.申请材料
(1)《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兑现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足迹核查证书或报告;
(4)企业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5)第三方机构认证签发的“碳中和企业”证书;
(6)如第三方机构签发的证书为外文证书,需提供正规翻译机构提供的证书翻译件及公证材料;
(7)企业购买碳指标费用发票;
(8)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取得碳足迹核查证书或报告的,给予核查、认证及相关服务费用50%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万元。
对获得“碳中和”认证证书的,按照企业购买的碳指标费用给予100%支持,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鼓励低碳生产】对当年能源消耗在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2023年产值不低于2022年产值的规上工业企业,经第三方机构评估,2023年全年碳排放强度(年度企业碳排放值/当年企业产值)相比2022年下降5%及以上且购置绿电量不少于100万千瓦时的企业,对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超出5%的部分,每下降1%给予企业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申请条件
(1)政策发布之日起,已纳入高新区规上企业库两个自然年的企业;
(2)综合能源消耗大于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
(3)政策发布之日起,企业2023年度产值需高于2022年度;
(4)企业碳排放量数据需经第三方机构评估;
(5)政策发布之日起,企业2023年碳排放强度(年度企业碳排放值/当年企业产值)相比2022年下降5%及以上的企业。
2.申请材料
(1)《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兑现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第三方机构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2023年和2022年碳排放量);
(4)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承诺书。
3.支持标准
重点支持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推动节能降碳的企业,因产值下降或业务转移等方面导致的企业碳排放量下降的企业,不在政策支持范围。
经第三方机构评估,2023年全年碳排放强度(年度企业碳排放值/当年企业产值)相比2022年下降5%及以上且购置绿电量不少于100万千瓦时的企业,对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超出5%的部分,每下降1%给予企业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六条【支持CCUS企业引育】对新引进的CCUS(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以下简称“CCUS” )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各类主体在高新区内举办与CCUS相关的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对经高新区节能主管部门备案,按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单次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获得活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申请条件
(1)本条所称新引进的CCUS企业指的是自本细则发布之日后引进且注册时间超过一年的碳捕集、碳利用、碳封存相关设备或服务类企业,以及CCUS相关规划研究,碳资产、碳交易、碳金融类等相关企业,具体以高新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核为准。
(2)享受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奖励的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以高新区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3)享受活动补贴的相关主体举办的活动一般为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高端学术会议等并在高新区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其活动费用主要包括:场地租赁(布置)费、餐饮费、专家(嘉宾)费、宣传费、住宿费、交通费、其他举办活动必须开支等,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2.申请材料
(1)《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兑现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活动补贴类:1)活动备案表;2)活动情况介绍(包括活动基本情况、活动特色及媒体宣传情况、主办方举办活动的资源能力情况、活动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其他社会效益情况)、活动照片、媒体报道证明等;3)活动费用发票;4)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天津滨海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承诺书。
3.支持标准
营收奖励类:对新引进的CCUS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活动补贴类:按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单次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获得活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1.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2. 符合本实施细则条件的申请单位,必须优先执行上级部门的相应扶持政策。对已取得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各类有关资金支持的项目,高新区不再给予重复支持。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条政策;同一企业申报同一条政策多个项目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扶持办法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高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
3.本办法的资助金额原则上应与企业对高新区的综合贡献(政策有效期内)相匹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当年获得的高新区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对高新区实际综合贡献。
4.企业在政策期内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相关问题的,高新区管委会将按照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暂缓、减少或取消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
5.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将组织专家评审,将符合申报条件且示范效果较好的项目纳入备选名单,经第三方机构对备选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后,根据审核验收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6.本实施细则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7.本若干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申报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