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结合《高新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情况,现修订形成《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实施办法》,经高新区管委会2023年第3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一制三化”改革,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企业群众办事需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天津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审管联动机制的落实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范围内,位于建筑物一层且所依附建筑物已完成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商业牌匾设置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简化办理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商业牌匾设置审批时,高新区审批部门按照“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户外广告及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户外广告设施许可(不含公交候车亭附属广告及公交车体广告设施)事项办事指南,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分别设置“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两种情形简化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商业牌匾设置具体要求,为申请人提供直观化服务。具体简化办理举措如下:
(一)首次申请情形,即申请人首次提出商业牌匾设置申请的。
1.申请要件:
(1)《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申请书》
(2)计算机绘制的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昼、夜各一张
2.简化材料:
(1)免提供“拟设置商业牌匾建筑坐落位置示意图”;
(2)免提供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平面位置图及现状彩色照片;
(3)免提供“产权人签订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书”,由申请人填写《高新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书面承诺与产权人协商一致同意设置商业牌匾设施;
(4)免提供“产权证明”,由高新区审批部门向高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函对产权信息进行确认(见附件2);
(5)计算机绘制的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昼、夜各两张,简化为各一张;
(二)延期申请情形,即申请人在商业牌匾设置许可期满30日前,提出继续设置申请的。
1.无需申请要件。
2.简化材料:
(1)免提供“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申请书”,由行政相对人填写《高新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书面承诺商业牌匾设置内容与原许可内容一致并明确设置期限;
(2)免提供“产权人签订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书”,由申请人填写《高新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书面承诺与产权人协商一致同意设置商业牌匾设施;
(3)免提供“拟设置商业牌匾建筑坐落位置示意图”;
(4)免提供“产权证明”,由高新区审批部门向高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函对产权信息进行确认(见附件2);
(5)免提供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平面位置图及现状彩色照片;
(6)免提供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由高新区审批部门调取原审批档案进行确认。
第四条 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天津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正确使用商标、“中华老字号”标识、“清真”标识等内容,并接受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申请人设置的商业牌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第六条 高新区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材料和相应批复文件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推送至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并由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弄虚作假,以及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发现实际设置情况与申请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管情况反馈至高新区审批部门,由高新区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原准予设置商业牌匾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失信行为录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2年12月30日印发的《高新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实施办法(试行)》(津高新管发〔202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高新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告知承诺书
2.房屋产权信息商请确认函
3.高新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明白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