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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投资类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8075-10867-2023-00267
发布机构: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文  号: 津高新管发〔2023〕17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9-04
发文日期: 2023-09-06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投资类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高新区营商环境,提升财政投资类公寓运营管理水平,更好为各类人才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条件,支持各类人才扎根高新区、干事创业,《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投资类公寓管理办法》经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财政投资类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为进一步优化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营商环境,提升财政投资类公寓运营管理水平,更好为各类人才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条件,支持各类人才扎根高新区、干事创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类公寓是指由高新区财政出资建设(含新建、改造、购买等)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统筹管理,面向高新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企业,以出租方式提供的保障性、周转性住房。

三条 财政投资类公寓重点保障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推动、重大项目招商等过程中引进人才的居住需求。

高新区党委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及专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财政投资类公寓有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延伸工作。

第二章适用人才及租住原则

  财政投资类公寓只租不售,出租对象为高新区注册企业、项目、机构,不面向个人。

    入住财政投资类公寓的人才条件:

(一)白领公寓重点保障以下A、B、C三类人才:

A 类人才,主要包括技术带头人、高管理人才高级研发人才以及持有滨城人才服务证白金卡的领军人才等

B 类人才,主要包括中层管理人才、中级研发人才、高学历人才以及持有滨城人才服务证金卡的重点人才等

C 类人才,主要包括高技能人才、本科毕业生以及持有滨城人才服务证银卡的青年人才

(二)蓝领公寓重点保障企业生产操作所需的普通技能型人才。

(三)高新区内重点企业、项目、机构引进的特殊人才,所需居住用房实行一事一议原则。

申请入住财政投资类公寓的各类人才需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实习(见习)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同时需提供相应派遣制用人劳动合同),柔性引进的人才需提供有效说明材料。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人才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

申请租住公寓的单位须按照财政投资类公寓相关审批流程办理员工入住手续。

财政投资类公寓租住单位及入住员工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申请租住公寓单位应在申请前核实入住员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无任何精神及传染类疾病等情况,核实不严造成后果的由租住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十一 租住公寓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员工入住公寓相关管理事宜入住公寓员工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寓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对违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公寓管理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有权予以清退。

第三章 职责分工

十二 人社局财政投资类公寓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资类公寓运行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评价,统筹调控公寓资源,负责公寓入住资格审批,推动公寓管理的信息化体系建设。

十三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财政投资类公寓相关资金保障事宜。

十四 招商部门在项目落户协议中涉及财政投资类公寓入住需求事宜的,需提前沟通人社局意见。

十五 高新区党委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等专业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财政投资类公寓管理、监督和服务延伸工作。

第四章  运营管理

   十六财政投资类公寓产权单位负责租赁合同签订、房租收取、生活配套服务、房屋设施维修维护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履行公寓安全主体责任。

十七 财政投资类公寓产权单位应选招优质物业管理单位,为入住人员提供24小时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产权单位应在选聘或更换物业公司前30日向人社局进行报备。

十八 财政投资类公寓租金标准以天津市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价格为基础,根据市场规律,原则上按照成本价或微利原则运营。

十九 财政投资类公寓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进行确定和调整,具体房间租金价格可根据区位、户型、配置、楼层、朝向等系数确定公寓租金确定及调整需报管委会批准,财政投资类公寓水费、电费及其他收费价格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十条 财政投资类公寓租赁合同原则上期限为一年。

二十一租住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退租退宿管理

(一)租赁合同到期且不续租的,由租住单位申请退租

(二)劳动合同协议终止或解除的,由租住单位申请退宿或退租

公寓产权单位、物业单位按照相关流程为租住单位办理退租、退宿手续,结算租金及押金

二十二 租住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寓产权单位、物业单位进行清退

(一)在住人员与登记不符的;

   (二)企业或个人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企业违规占用房间、超期租住、拖欠房租三个月以上或企业注销超三个月以上等情况

   (四)租住房屋设施人为损坏后拒不赔偿或修复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社会治安、公序良俗或危及公寓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考核激励及运营补贴

二十三 为进一步提高公寓管理水平优化入住环境,人社局对各公寓运营、管理、服务质量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每年设立不高于150万元专项考核奖励金,按照考核结果,给予优秀公寓相应奖励,奖励资金的支出应定向用于该公寓以下方面:

(一)改善公寓环境的投入;

(二)公寓内部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

(三)公寓文体娱乐设备购置以及活动费用支出;

(四)公寓安全培训教育支出;

(五)公寓管理团队激励;

(六)物业单位奖励。

二十四 人社局根据高新区区域发展需要、公寓实际运营成本及市场定价情况,研究公寓运营补贴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五 人社局定期开展财政投资类公寓服务满意度调查,相关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及相关专业部门的指导下,人社局负责财政投资类公寓的安全、防疫等监督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和高新区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健全财政投资类公寓行业安全管理制度。根据高新区安委会统一部署,推动各公寓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部署、推动公寓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协调解决公寓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各公寓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相关培训。

(三)督促产权单位和物业单位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对公寓应急预案、队伍建设、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统筹产权单位和物业单位做好公寓防疫安全。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和专业机构按照职能职责,指导、监督公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受理安全隐患和违法举报,并组织查处。

第二十八条 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寓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完善公寓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公寓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及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产权单位对物业公司、配套商户、入住企业员工履行安全监管和综合协调职责,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管理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做好公寓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报告。

第三十条 物业公司对所管理公寓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物业岗位安全责任制,做好24小时值班值守和定期公寓安全自查,防范公寓治安、消防、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好公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公寓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租住单位应履行员工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员工遵守公寓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公寓做好安全自查及员工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未履行安全责任造成公寓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七章

三十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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