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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津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津科生物新建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4-14 23:11      来源: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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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天津津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津科生物新建实验室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 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邮件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cghbz@tht.gov.cn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300384)。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津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津科生物新建实验室项目的意见。

    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天津津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津科生物新建实验室项目

    建设地点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海泰华科八路6号5层E区512~514

    建设单位

    天津津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天津津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100万元,租赁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科技园(环外)海泰华科八路6号5层E区512-514建设津科生物新建实验室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1829.44㎡,主要建设内容为,设置实验室、动物接收室、观察室、动物饲养间等区域,购置安装石蜡切片机、电解质分析仪、离心机、超净工作台、生化培养箱等设备。主要针对客户送检的动植物、细胞样本进行生物医学检测,或由客户提供安全性中医药物,选择实验动物给药,观察实验药物对实验动物生理活动和机体健康恢复的影响,然后对实验动物进行解剖,对其血液、脏器等实验样本进行检测并出具分析检测报告。项目建成后年出具HE染色实验、RT-qPCR相对定量实验、Western Blot检测、细胞滴片免疫组化实验、石蜡切片免疫组化实验、细胞实验等共计700份检测报告。该项目环保投资15万元,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收集治理措施、噪声治理措施、固体废物收集暂存措施及排污口规范化等。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结论:

    (一)实验过程、溶液配制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各区域通风橱收集,鼠饲养间产生的异味经洁净车间排风系统收集;上述废气一并引入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P1排放。P1排气筒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甲苯与二甲苯合计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甲醇、氯化氢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硫化氢、氨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兔饲养间产生的异味,经喷洒植物型除臭剂控制后,厂界处硫化氢、氨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二)动物房清洗废水、手术器具清洁废水、第三次实验清洗废水、实验服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备过滤、消毒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处理;一并与净水机排浓水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咸阳路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污水处理设备出水pH、COD、BOD、SS、粪大肠菌群数、总余氯、LAS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相应限值要求,厂区总排口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限值要求。

    (三)设备风机、通风橱、净水机水泵等为主要噪声源,应优先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交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废培养基、净水设备废弃物、动物粪便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处理;废活性炭、实验废液、实验废物、废UV灯管、动物尸体、污水处理滤渣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对危险物料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时间

    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3日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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