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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关于开展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2-10 21:32      来源: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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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区关于开展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高新区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3〕42)规定,现就开展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坐落地在高新区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

    二、核验材料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一)《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1);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

    三、时间安排

    (一)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3年3月24日前,将上述材料的纸质版加盖公章后以邮寄的方式报送高新区人社局。邮寄地址:日新道188号高新区管委会三号楼217室,联系电话27968308。

    (二)人社局将于4月7日前,对于未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逾期未提交相关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15日内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四、有关情形的处理

    (一)对逾期不提交经营情况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附件2)第二十条规定,要责令改正、限期提交,拒不改正的,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二)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真实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经核实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附件:1.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高新区人社局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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