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8075-10867-2023-00029
发布机构: 天津滨海高新区
文  号: 津高新管发〔2023〕1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1-05
发文日期: 2023-01-1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已经高新区管委会2022年第40次主任办公会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月5日


附件

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推进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2015年7月1日,天津高新区管委会实施“创新创业通票”(以下简称“创通票”)制度,以创新政府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新模式,打造“一票在手,创业无忧”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迅速做大做强。为进一步加强创通票的管理,促进创通票升级推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通票是高新区管委会为鼓励、支持和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而设计发行的一种针对特定科技服务的定额有价电子编码,通过创通票互联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创通票的可流转、可兑现。创通票编码与申请企业、服务包(针对某种创新创业行为的专项服务,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免费向企业提供,并根据服务效果由政府统一结算)以及达成的效果一一对应。创通票的管理与使用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拆分、转让、买卖和质押。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创通票制度。

第二章 所涉主体

第四条 申请创通票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创新创业的行为特征,正常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有意愿成为服务包提供商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登录系统提出申请,同意接受相应管理,承诺遵守创通票制度的规定。经审核,符合相关标准的机构纳入系统数据库,配置唯一的身份识别码。

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创通票各项工作。高新区科技发展局是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创通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服务包管理、协调解决日常工作问题等。

第七条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创通票平台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负责系统运营管理、创通票发放、第三方服务机构审核、企业服务、企业和机构的动态监测与评价、数据统计分析、创通票宣传推广等工作,接受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并定期向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第三章 创通票服务包

第八条 创通票包含多类服务包,满足企业多种创新创业活动的需求。服务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高企服务包,主要包括认定规划、申报准备、材料撰写等服务;

(二)商标服务包,主要包括商标代理等知识产权服务;

(三)资本市场服务包,主要包括企业在资本市场的挂牌或上市服务;

(四)科技文献服务包,主要包括科技文献数据库服务。

第九条 各类服务包实施细则,包括服务包具体内容、匹配创通票的具体价值、对应的申领条件、服务标准和使用规范等,由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遵循公开、公正、合规、合法的原则,根据高新区发展需求和服务包实施情况,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服务包定价需在调研国内或本地区同类型科技服务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征询机构以“批发价格”提供服务,经向主要服务机构、企业、财政部门和法制部门征求意见,并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确定最终补贴价格,并在服务包实施细则中进行明确。

第四章 创通票的流转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通过系统在线提交信息,经系统验证后,可以申请领用针对一种或多种服务包的创通票。运营公司根据企业申请发放创通票。

第十二条 申领创通票的企业与入库机构间信息相互开放,对于达到相关服务包使用标准的企业,可在线确认服务机构,系统直接生成服务协议,机构须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企业与机构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履行相应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企业使用创通票向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创通票由企业流转至机构。

第十三条 机构需按照服务协议,向企业提供达到相应标准的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水平。

第五章 创通票的兑现

第十四条 创通票限在有效期内使用及兑现。    

第十五条 机构完成服务并达成协议目标后,企业需对机构完成服务进行确认并做出客观评价,机构提交创通票兑现申请,系统依据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自动对协议目标的达成情况进行比对验证。如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无法充分证明协议目标是否达成,可由企业或机构补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创通票兑现申请通过线上系统验证和运营公司线下验证后,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完毕后,提请管委会批准,并由高新区财政部门对创通票专项资金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资金拨付至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财务手续,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兑现资金拨付至机构

第十九条 高新区财政每年按照当年机构所获得创通票兑现资金全额的5%给予机构一次性资金补偿,用于对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后,按照标准完成了服务,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测因素未达成协议目标的情况给予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企业在享受创通票政策支持后,在天津高新区的实际经营年限不得少于5年。否则,须向高新区管委会返还已获得的全部创通票政策支持资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第二十一条 对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和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将依法追回资金,将其列入永久黑名单并在媒体上公告,不再给予任何支持。构成违法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如机构与企业签约后,拒不提供服务或不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企业可在线投诉。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一经核实,将取消该机构的服务提供商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如机构完成服务并达成协议目标后,企业不配合创通票的兑现,机构可在线投诉。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一经核实,可由运营公司协助机构通过系统验证,进入兑现程序。对于恶意不配合的企业,将取消其再次使用创通票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机构可在线就运营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投诉。创通票业务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和处理意见在系统内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创通票的发放、流通、兑现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网站标识码:1201160063  |  备案序号:津ICP备09000137号-4  |   津公网安备 12019202000211
联系方式:gxqwxb@tht.gov.cn |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主办单位: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网站标识码:1201160063
备案序号:津ICP备09000137号-4
 津公网安备 12019202000211
联系方式:gxqwxb@tht.gov.cn |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