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办法(暂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8075-10867-2022-00003
发布机构: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文  号: 津高新管发〔2022〕9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4-26
发文日期: 2022-04-26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办法(暂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办法(暂行)》及实施细则已经高新区党委常委2022年第16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4月26日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强化知识产权在保护营商环境、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结合滨海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注册、税务、统计隶属关系在滨海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 加快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第三条 奖励优质知识产权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天津市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创业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认定批复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四条 支持国外专利布局

对各类创新主体在“七国两组织”、“一带一路”成员国范围内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资助,给予每件每个国别(地区)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资助,每年同一单位最高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五条 支持国外商标布局

对通过马德里途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商标授权的各类主体,每件给予5000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同一单位最高给予5万元资助。

第六条 引育知识产权高端人才

个人被评定为知识产权师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或科研机构0.3万元/人(中级)、0.8万元/人(高级)奖补。当年度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给予所在企业或科研机构0.2万元/人奖补。首次进入天津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的,给予所在企业或科研机构1万元奖补。

第三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鼓励企业设立知识产权部门。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并设置知识产权专员岗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化,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费用80%支持,最高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给予认证费用50%支持,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推进品牌价值建设

进一步发挥品牌引领、标准创新、知识产权驱动产业发展作用,对在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荣获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积极参加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展示活动,获得年度中华品牌商标博览会金奖的市场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标准化制定

对主导完成国际标准提案立项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主导已公布国际标准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在立项阶段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减去已支持金额的数额给予支持。对主导已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家单位每年度的标准创制支持金额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四章 加强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依法维权

设立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维权援助专项资金(池)1000万元,引导权利人积极依法维权。对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维权胜诉案件,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他必要维权费用30%给予支持,同一单位最高资助10万元。其中,驰名商标、高价值专利以及主动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纠纷的,给予50%维权费用支持,同一单位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知识产权侵权保险,鼓励企业积极投保(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责任险等险种),对投保侵权保险的企业,按实际发生保费的50%进行补贴,同一单位每年给予最高3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章 激活知识产权金融价值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通过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支持企业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政策有效期内,企业成功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最长连续12个月的实付利息20%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通过担保公司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支持企业通过融资担保公司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物,担保公司为银行提供担保而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支付担保费用50%的补贴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

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对于仅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成功获得融资的企业,给予不超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1%的知识产权评估费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通过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

鼓励注册在滨海高新区的市级及以上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园)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获得200万元(含)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的融资中介服务费的50%进行补贴,单笔项目补贴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累计最高1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鼓励银行、担保公司、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及其他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对牵头开发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并成功发行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融资额1%,总计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照企业每年所产生融资成本(包括利息、评估费、咨询费等)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

鼓励企业探索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获得融资。对于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获得1000万元(含)以内融资,给予企业融资租赁融资成本(手续费、咨询费、利息)3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累计最高30万元。

第六章 提高知识产权服务和成果转化水平

第十八条 支持转化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成果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专利技术成果运营转化,对国内高校院所在滨海高新区内建立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工作予以支持,根据实际运营效果给予高校院所所属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公开挂牌交易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在滨海高新区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公开挂牌交易,对知识产权进行首次交易的,按照当期实际交易额的1%进行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度支持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滨海高新区创新创业,以专利权出资,其中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对专利出资中相关评估费进行80%补贴,每单位一次性最高支持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扶优扶强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

对代理资质人员占比60%以上,代理发明专利授权率达到60%,且当年通过代理授权、转让许可等方式为滨海高新区企业新增发明专利60件(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当年通过代理授权、转让许可等方式为滨海高新区企业新增发明专利100件(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章 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

第二十二条 支持服务机构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服务

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出资或以“服务入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国外发明专利代理服务并取得授权,且出资额或入股服务费占实际支出金额40%以上,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支持5000元,每件发明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6个国家或地区,每年每家机构累计支持最高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成果国际展示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论坛、会展,展示知识产权成果,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论坛时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回运费、会议注册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次每家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6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研发合作及技术转移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龙头企业围绕滨海高新区重点产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强研究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联合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技术转移等合作。根据实际运营效果给予创新主体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6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一年。本办法有效期内若遇国家和市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强化知识产权在保护营商环境、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办法》(以下简称“《支持办法》”),结合滨海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对象为注册、税务、统计隶属关系在滨海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条件中另有界定的除外。支持对象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在信用中国或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支持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资助、奖励、补贴的兑现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第四条享受《支持办法》中各项资助、奖励、补贴的企业、机构,须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必要的审计。

第二章 加快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第五条 《支持办法》第三条 奖励优质知识产权。

1.支持内容:

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天津市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创业奖的各类主体,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认定批复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奖励。

2.申报条件:

(1)《支持办法》有效期内首次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天津市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创业奖,中国商标金奖,驰名商标的滨海高新区各类主体。

(2)申报主体为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或商标的第一申请人。

(3)所申报的专利或商标无权属纠纷。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专利授权或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4)获奖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截图。

第六条 《支持办法》第四条 支持国外专利布局。

1.支持内容:

对《支持办法》有效期内,各类创新主体在“七国两组织”、“一带一路”成员国范围内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资助,给予每件每个国别(地区)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资助,每年同一单位最高给予30万元资助。

其中,“七国两组织”是指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日本、俄罗斯、美国、EPO(欧洲专利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带一路”成员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文莱、菲律宾、伊朗、伊拉克、土耳其、叙利亚、约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也门、阿曼、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科威特、巴林、塞浦路斯、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马尔代夫、尼泊尔、不丹、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

2.申报条件:

(1)《支持办法》有效期内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和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滨海高新区各类主体。

(2)申报主体为国外发明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报奖励的授权国外发明专利清单。

(4)各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及翻译件。

第七条 《支持办法》第五条 支持国外商标布局。

1.支持内容:

对《支持办法》有效期内通过马德里途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商标授权的各类主体,每件给予5000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同一单位最高给予5万元资助。

2.申报条件:

(1)《支持办法》有效期内通过马德里途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商标注册的滨海高新区各类主体。

(2)申报主体为国外商标的第一申请人。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报奖励的国外商标清单。

(4)各项国外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及翻译件。

第八条 《支持办法》第六条 引育知识产权高端人才。

1.支持内容:

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个人被评定为知识产权师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或科研机构0.3万元/人(中级)、0.8万元/人(高级)奖补;个人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给予所在企业或科研机构0.2万元/人奖补。首次进入天津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的,给予所在企业1万元奖补。以上奖补不可重复申领。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滨海高新区企业、科研机构。

(2)申报主体从业人员,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获得知识产权师、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或首次进入天津市知识产权专家库。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相关人员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存证明等。

(4)相关人员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天津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格证书或相关政府网站截屏。

第三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第九条 《支持办法》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1.支持内容:

鼓励企业设立知识产权部门,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并设置知识产权专员岗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化,对《支持办法》有效期内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80%支持,最高5万元的资金支持,不包含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对《支持办法》有效期内获得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给予认证费用50%支持,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滨海高新区企业。

(2)企业设立知识产权部门,设置知识产权专员岗位,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支持办法》有效期内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体系认证,《支持办法》有效期内获得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报知识产权部门或设置知识产权专员岗位支持资金的,须提交部门或岗位设置证明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劳动合同、社保缴存记录、任职资格证书等)及有效发明专利证书。

(4)申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体系认证资金支持的,须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截图,实际发生认证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5)申报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资金支持的,须提交项目委托合同及项目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第十条 《支持办法》第八条 推进品牌价值建设。

1.支持内容:

进一步发挥品牌引领、标准创新、知识产权驱动产业发展作用,对《支持办法》有效期内在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荣获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积极参加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展示活动,获得年度中华品牌商标博览会金奖的市场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滨海高新区企业。

(2)《支持办法》有效期内在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荣获中国品牌价值评价、在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展示活动获得年度中华品牌商标博览会金奖、获得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企业。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获得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荣获中国品牌价值评价、在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展示活动获得年度中华品牌商标博览会金奖、获得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证书复印件或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截图。

第十一条 《支持办法》第九条 鼓励标准化制定。

1.支持内容:

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对主导完成国际标准提案立项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主导已公布国际标准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在立项阶段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减去已支持金额的数额给予支持。对主导已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类主体,每项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家单位每年度的标准创制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主导完成国际标准提案立项、主导已公布国际标准,或主导已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滨海高新区各类主体。

(2)申报主体在国际标准文本中的排序须为前5位,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中的排序为前3位。若同一项标准为滨海高新区多家单位共同创制的,则仅支持在标准文本中排名第一位的主体。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被国际标准组织接受的提案稿或受理相关材料、国际标准正式公布文本、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对口单位(或分支机构)出具的证明函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网站公示截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文本。

第四章 加强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第十二条 《支持办法》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依法维权。

1.支持内容:

设立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维权援助专项资金(池)1000万元,引导权利人积极依法维权。对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维权胜诉案件,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他必要维权费用30%给予支持,同一单位最高资助10万元。其中,驰名商标、高价值专利以及主动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纠纷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50%,同一单位最高资助5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滨海高新区企业。

(2)《支持办法》有效期内,申报主体作为专利权人进行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维权并由法院判决胜诉。

3.须提供的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维权胜诉案件情况说明。

(4)驰名商标、高价值专利以及主动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纠纷相关情况说明。

(5)案件相关必要维权费用证明性材料(包括不限于相关协议及发票、相关法院缴费通知等)。

第十三条 《支持办法》第十一条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1.支持内容: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知识产权侵权保险,鼓励企业积极投保(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责任险等险种),对投保侵权保险的企业,按实际发生保费的50%进行补贴,同一单位每年给予最高3万元资金支持。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滨海高新区企业。

(2)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企业将拥有知识产权投保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专利侵权保险保单及发票。

第五章 激活知识产权金融价值

第十四条 《支持办法》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通过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支持办法》有效期内,企业成功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最长连续12个月的实付利息20%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滨海高新区企业。

(2)申报主体在本细则发布之日起的前两年度曾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在申报支持时上述融资项目已经结清,对申报主体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再次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3)相关融资项目所产生的利息未获得其他同类资金支持。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相关合同,如: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通过银行线上APP放款且无借款合同时提供银行线上APP系统截屏。

(4)质权设立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如质押登记通知书)。

(5)付息证明材料(付息票据复印件)。

(6)融资结清证明材料(金融机构出具的结清证明)。

第十五条 《支持办法》第十三条鼓励企业通过融资担保公司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通过融资担保公司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物,担保公司为银行提供担保而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支付担保费用50%的补贴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滨海高新区企业。

(2)申报主体在本细则发布之日起的前两年度曾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在申报支持时上述融资项目已经结清,对申报主体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再次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补贴支持。

(3)相关融资项目所产生的担保费用未获得其他同类资金支持。

(4)对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支持内容的,按本条合并申报。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复印件;

(4)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相关合同,如: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通过银行线上APP放款且无借款合同时提供银行线上APP系统截屏。

(5)质权设立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如质押登记通知书)。

(6)付息证明材料(付息票据复印件)。

(7)融资结清证明材料(金融机构出具的结清证明)。

第十六条 《支持办法》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

1.支持内容:

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对于仅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成功获得融资的企业,给予不超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1%的知识产权评估费奖励,其中,知识产权评估费超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1%,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1%进行奖励;知识产权评估费不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1%的,按照实际产生评估费用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滨海高新区企业。

(2)申报主体在本细则发布之日起的前两年度曾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在申报支持时上述融资项目已经结清,对申报主体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再次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补贴支持。

(3)相关融资项目所产生的评估费未获得滨海高新区其他同类资金支持。

(4)对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支持内容的,按本条合并申报。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复印件;

(4)与银行签订的融资相关合同,如: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通过银行线上APP放款且无借款合同时提供银行线上APP系统截屏。

(5)知识产权评估相关协议、评估费发票。

(6)质权设立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如质押登记通知书)。

(7)付息证明材料(付息票据复印件)。

(8)融资结清证明材料(金融机构出具的结清证明)。

第十七条 《支持办法》第十五条鼓励企业通过市级以上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支持内容:

对通过注册在滨海高新区的市级及以上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园)获得200万元(含)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的融资中介服务费的50%进行补贴,单笔项目补贴最高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累计最高1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滨海高新区企业。

(2)申报主体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通过滨海高新区的市级及以上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资质证明材料;

(4)企业与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

(5)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服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说明、过程说明、服务结果说明);

(6)企业支付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融资成本费用发票复印件;

(7)根据企业与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协议条款的资金到账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八条 《支持办法》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1.支持内容:

鼓励银行、担保公司、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及其他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对牵头开发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并成功发行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融资额1%,总计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照企业所产生融资成本(包括利息、评估费、咨询费等)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申报条件:

(1)申报证券化牵头机构资金支持的主体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券商等机构,不限于滨海高新区市场主体。《支持办法》有效期内成功牵头发行以滨海高新区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证券,同一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仅支持1家机构。

(2)申报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成本支持的主体为滨海高新区企业。曾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且本细则发布之日起的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成本。

(3)相关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在本细则发布之日的前一年度所产生的融资成本未获得其他同类资金支持。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企业申请证券化融资成本补贴,须提交发行知识产权证券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评估合同、审计合同、律师)及发票复印件。

(4)服务机构申请证券化牵头支持资金,须提交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方案、提交发行知识产权证券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评估合同、审计合同、律师)及放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支持办法》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

1.支持内容:

鼓励企业探索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获得融资。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对于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获得1000万元(含)以内融资,给予企业融资租赁融资成本(手续费、咨询费、利息)3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累计最高30万元。其中,利息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滨海高新区企业。

(2)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申报主体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获得1000万元(含)以内知识产权租赁融资。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4)放款凭证复印件。

(5)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所产生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6)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期限及历年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7)申请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六章 提高知识产权服务和成果转化水平

第二十条 《支持办法》第十八条支持转化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成果。

1.支持内容: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专利技术成果运营转化,对国内高校院所在滨海高新区内建立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的技术转移转化等工作予以支持,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向滨海高新区企业转移转化有效发明专利20件(含)以上60件以下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向滨海高新区企业转移转化有效发明专利60件(含)以上100件以下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向滨海高新区企业转移转化有效发明专利100件(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国内高校院所在滨海高新区内建立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2)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申报主体开展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转化。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效发明专利证书、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应用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支持办法》第十九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公开挂牌交易。

1.支持内容: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在滨海高新区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公开挂牌交易,对知识产权进行首次交易的,按照当期实际交易额的1%进行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度支持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不限于滨海高新区内市场主体。

(2)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市场主体将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滨海高新区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进行首次公开挂牌交易。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提供交易合同(包括首页、支付方式页,涉密项目不得上传)、交易付(到)款凭证(作价入股形式的技术转让交易,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股权变更材料)、交易发票。

第二十二条 《支持办法》第二十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

1.支持内容: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滨海高新区创新创业,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科研人员以专利权出资,其中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对专利出资中相关评估费进行80%补贴,每单位一次性最高支持15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参与创业的滨海高新区企业。

(2)科研人员以专利出资在滨海高新区创新创业,科研人员为所出资专利的权利人或主要发明人。

(3)科研人员或团队股权(含现金)占比不低于30%。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创业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4)出资专利列表及专利证书。

(5)专利出资评估合同及发票。

(6)科研人员高校科研院所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 《支持办法》第二十一条扶优扶强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

1.支持内容:

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对代理资质人员占比60%以上,代理发明专利授权率达到60%,且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通过代理授权、转让许可等方式为滨海高新区企业新增发明专利60件(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通过代理授权、转让许可等方式为滨海高新区企业新增发明专利100件(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2.申报条件:

(1)滨海高新区内具有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代理机构代理资质人员占比60%以上,代理发明专利授权率达到60%。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代理发明专利授权率及代理资质人员证明材料。

(4)《支持办法》有效期内服务滨海高新区企业专利代理业务列表,及相关合同、专利授权证明材料。

第七章 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

第二十四条 《支持办法》第二十二条支持服务机构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服务

1.支持内容:

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出资或以“服务入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国外发明专利代理服务并取得授权,且出资额或入股服务费占实际支出金额40%以上,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支持5000元,每件发明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6个国家或地区,每年每家机构累计支持最高1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滨海高新区内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

(2)申报主体以“服务入股”等方式为滨海高新区企业提供国外发明专利代理服务并于《支持办法》有效期内取得授权,且出资额或入股服务费占实际支出金额40%以上。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报主体与企业签订“服务入股”相关合作协议及相关服务实施证明材料。

(4)相关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支持办法》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成果国际展示

1.支持内容: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论坛、会展,展示知识产权成果,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论坛时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回运费、会议注册费进行支持,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次每家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6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滨海高新区企业。

(2)申报主体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参与境外国际论坛、会展活动。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报主体参与境外国际论坛、会展活动情况说明。

(4)与展方或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展位订购合同(协议)复印件及汇款凭证复印件。

(5)展位布展相关合同及汇款凭证复印件。

(6)展品运输合同、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7)参会门票、会议注册费用的银行汇款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

(8)企业参展展位照片(包含展位号及企业标识);

(9)参展成果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支持办法》第二十四条 支持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研发合作及技术转移

1.支持内容: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龙头企业围绕滨海高新区重点产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强研究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联合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合作。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向滨海高新区企业转移转化有效发明专利10件(含)以上30件以下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向滨海高新区企业转移转化有效发明专利30件(含)以上50件以下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向滨海高新区企业转移转化有效发明专利50件(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其中,世界500强企业指:近三年入选过《财富》杂志、《福布斯》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榜单或按行业领域排名在前5位的境外企业。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强科研机构指:近三年入选过由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或《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Education)、《美国新闻和世界报导》(US News & World Report)或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或《自然》杂志发布的在综合领域或专业领域内排名前100位的境外大学和境外科研机构。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滨海高新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牵头单位、龙头企业。

(2)申报主体在《支持办法》有效期内与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强研究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合作

3.申报材料:

(1)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国际研发合作情况报告或合作计划书。

(4)与境外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合同复印件。

(5)如合作机构为入选上述排名榜单的境外机构,需提供含合作机构名称的榜单页。

(6)有效发明专利证书、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应用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支持资金申报流程

  1. 申报单位申请支持资金时间为2022年第四季度,以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具体项目申报通知为准。申报《支持办法》第五章支持内容的,申报时间截止至《支持办法》有效期结束后6个月。

(二)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原则上在天津滨海高新区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列入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资助的各类项目,按上级文件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同一项目既符合本办法,又符合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相应配套补助资金视同为本办法资助(奖励)资金。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通过本办法获得的支持资金不超过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度对滨海高新区的综合贡献,综合贡献的确定由财政局、政务办统一解释。《支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办法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相关问题的,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将按照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暂缓、减少或取消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按《支持办法》享受奖励资金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五年内不得迁出滨海高新区。否则,享受支持资金的企业须向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返还已享受的全部政策支持资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26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一年。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调整,相关条款相应调整。



gf9-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办法(暂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1).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网站标识码:1201160063  |  备案序号:津ICP备09000137号-4  |   津公网安备 12019202000211
联系方式:gxqwxb@tht.gov.cn |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主办单位: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网站标识码:1201160063
备案序号:津ICP备09000137号-4
 津公网安备 12019202000211
联系方式:gxqwxb@tht.gov.cn |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