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法院行政裁定的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已作出《行政裁定书》(2024津0116行审254、255、258号)及《行政裁定书》(2025)津0116行审265号,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津滨补决字〔2022〕009、013号,津滨补决字〔2023〕002、006号),并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现就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于佳龙、时晓芳、王金禄等被执行人于2026年5月8日前,自行腾空并搬离鸿运里3栋底商15号、鸿运里1栋8号车库、鸿运里1栋底商23号、鸿运里3栋底商6号被征收房屋。
二、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行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将于2026年5月9日起组织实施强制搬迁,并就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拆除。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4 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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