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
“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效能,防范廉政风险,依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有关要求,就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断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中国式现代化“滨城”样板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专家论证,严格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结果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需求。
(二)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坚持依法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三、“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是指区人民政府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综合性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
1.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与财政预决算草案的拟定。
2.经济、财政、文化、科技、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政策的重大调整。
3.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4.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5.城乡建设、公共安全、社会治理、社区管理、市容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7.安全生产和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
8.国防动员、军民融合、民族宗教事务、外事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9.城乡居民收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发展、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全民健身、住房保障、物价调整、交通出行等方面的政策调整和重要措施。
10.各开发区的功能定位、战略目标和空间布局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11.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
12.需要报告市政府或者提请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13.各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
14.区管国有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全区国资国企改革和政策的重大调整;区管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企业改制;区管国有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
15.政府系统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制度、作风建设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需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
主要包括:
1.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名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
2.区委提名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副职的拟任免人选。
3.区委提名的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正职、副职的拟任免人选。
4.区委提名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区管行政正职、副职的拟任免人选。
5.区管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领导人员的拟任免事项。
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确定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
2.涉及5000万元及以上区级财政资金直接投入项目。
3.区人民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4.拟列入区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民心工程候选项目。
5.涉及本区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
6.中央和天津市在新区投资的重大项目。
7.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会展(论坛)、重大赛事、重大节庆活动等。
8.以区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
9.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需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
1.区本级预算编制涉及的资金安排事项,以及预算执行中调整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安排。
2.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安排。
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本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一般应当经过酝酿、决策、执行和反馈调整四个阶段。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在提交决策事项前,主办部门或单位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讨论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规定需进行民主协商或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2.开展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对于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决策,应运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趋势性评价。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以便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3.加强合法性审查。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法制部门对决策主体的合法性、决策权限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4.做好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预期稳定的政策性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综合评估政策对经济发展、稳定预期、就业民生等方面的影响,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
5.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事项前,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或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6.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区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主办部门拟定方案、报送请示,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定为会议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7.做好相关准备。会议组织部门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确保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区人民政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介绍情况,分管领导同志作补充说明,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4.组织列席旁听。区人民政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邀请人大常委会、政协派员或社会有关人士列席会议,邀请经济、科技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会议。区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5.记录存档备查。要如实记录有关讨论情况;要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主持人、记录人;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存档备查。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区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区人民政府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四)反馈调整阶段
1.对重大决策的后续执行情况,区人民政府督查部门要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2.重大决策施行过程中,负责实施的区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提出决策的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3.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调查分析,搞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予以反馈。
五、加强“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主办部门或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对于提请区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酝酿阶段要扎实开展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决策阶段要全面汇报事项背景、主要内容、工作建议等情况,执行阶段要坚决落实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在反馈调整阶段及时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决策和决策的执行效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二)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执行情况。
(三)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自查,并列入民主生活会和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六、严格“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
(一)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中,有如下行为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1.个人或少数人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3.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4.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6.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二)实施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附则
(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据本意见建立健全本单位、本部门、本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制度,列出具体事项清单,规范决策程序,切实保证决策责任落实。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滨政发〔2016〕5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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