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因津潍高铁(天津段)项目的建设需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决定如下:
一、征收四至范围:东至华盛小区;西至丰收道;南至华盛小区排涝站;北至油田子弟小学区域内华盛小区17、19、20号楼房屋及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