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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9547-11160-2023-00199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  号: 津滨政发〔2012〕 12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12-02-14
发文日期: 2012-02-22
废止依据: 到期失效
有效性: 无效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滨海新区企业成为同行业质量管理的排头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授予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区注册经营,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全国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的数量不超过3家。需调整年度获奖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获得国家或天津市有关质量奖励或表彰的滨海新区企业或组织,可优先参与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获得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但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六条 滨海新区政府对获得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 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三年内不可重复申报。三年后再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设立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区质监局局长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区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秘书组为常设性机构,设在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为临时性机构,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监督组和评审专家组自动解散。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能:

(一)审定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二)审定当年度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的组成成员;

(三)审议评审结果和评审监督组的监督报告;

(四)审定、公示评审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提请审定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拟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决定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组履行如下职能:

(一)拟定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当年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的组成成员;

(三)制定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开展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负责向评审委员报告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审议候选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组从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提请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评审专家组在年度评审前组建,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专家组自动解散。评审专家组履行如下职能:

(一)负责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二)撰写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报告;

(三)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组聘请纪检监察、评审专家等有关方面人员,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监督组的组成人员。评审监督组在年度评审前组建,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监督组自动解散。评审监督组履行如下职能:

(一)对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撰写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监督报告;

(三)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的监督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三条 滨海新区各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负责组织宣传和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掌握产品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市场竞争力在国内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并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实际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符合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产品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近五年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五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制定,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十六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会审定当年度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成员以及评审的相关要求。

(二)公布评审相关事项。秘书组向社会公布当年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

(三)企业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城区或功能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组织推荐。各城区或功能区管委会在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的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秘书组。

(五)材料初审。秘书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其补充完善。

(六)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名单(原则上不超过6家)。对未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秘书组应书面告知。

(七)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现场考评时间一般为3-5天。

(八)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秘书组。

(九)征求意见。秘书组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秘书组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十)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报告和监督报告,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新区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一)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十二)表彰奖励。在批准发布后的30天内,区人民政府对获得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或组织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或在获奖有效期内出现不符合评审条件情况的企业或组织,经查证属实的,区质监局应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得申报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使用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必须标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使用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进行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质监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区质监局应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相关规定。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提升滨海新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需要向区质监局提交奖金年度使用报告,奖金应用于实施先进管理制度、培训和激励质量管理人员、推广先进管理制度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推荐和评审工作不向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相关所需经费和奖励经费每年由滨海新区财政纳入区质监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的式样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由区质监局统一制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1日起施行,2017年2月10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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