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滨海旅游区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滨海旅游区开发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滨海旅游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要求,本着加快发展、提高效率的原则,对滨海旅游区开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滨海旅游区区域内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扣除上交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收入,新区留成部分作为政府性投入全额拨付滨海旅游区管委会。
二、滨海旅游区缴入区本级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区财政按照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从净收益中计提10%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2%业务费后全额返还滨海旅游区管委会,并由滨海旅游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提取相关专项资金并安排相应支出。
三、经营性用地出让按照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缴纳两项政策性收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市容环境管理维护费),对于自身平衡比较困难、带有公益性质的重点项目,在报请新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对土地成本中增列的两项政策性收费予以返还。
四、各相关部门要在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加大对滨海旅游区相关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滨海旅游区相关产业加快发展。
五、上述政策有效期自2013年2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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