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临港经济区
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临港经济区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滨海新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要求,本着加快发展、提高效率的原则,对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临港经济区区域内税收收入的新区留成部分,扣除塘沽分成部分后,全额拨付临港经济区管委会。
二、临港经济区缴入区本级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区财政按照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从净收益中计提10%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2%业务费后全额返还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并由临港经济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提取有关专项资金并安排相应支出。
三、临港经济区收取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全额返还临港经济区管委会。
四、各相关部门要在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加大对临港经济区相关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临港经济区重点产业加快发展。
五、上述政策措施自2013年2月6日起实施,到2020年12月31日结束。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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