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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助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9547-11160-2023-00184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  号: 津滨政发〔2016〕 42 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文日期: 2016-10-20
发文日期: 2016-10-25
废止依据: 到期失效
有效性: 无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

滨海新区应急救助准备金管理使用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助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助准备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滨海新区快速发展的需要,提高应急救助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维护滨海新区社会和谐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救助准备金是指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用于应急救助滨海新区区域内因一般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人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应急救助准备金的管理使用,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安排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多渠道筹措,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在区应急专项资金中,安排应急救助准备金500万元。以后年度按上一年度实际支出数填平补齐。如遇重大事件,另行追加救助资金。

各功能区财政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安排200万元应急救助准备金,以后年度按上一年度实际支出数填平补齐。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及功能区财政部门设立应急救助准备金专用账户,由各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遇到一般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失去保障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助准备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基本生活失去保障:

(一)因突发事件造成居住场所灭失的;

(二)因突发事件失去生活经济来源的;

(三)因突发事件造成当事人无力承担大额经济费用的;

(四)因突发事件造成需赡养或监护的人员失去赡养监护条件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当事人基本生活失去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遇到需要应急救助的突发事件,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区民政局上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及应急救助工作计划。

区民政局及时进行审核认定,并将核查认定情况通报区财政局,经区民政局、财政局商定,按区应急准备金与各功能区管委会应急准备金1︰1的比例启动应急准备金实施救助。

第八条如遇地震、风暴潮、重大火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紧急特殊情况,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垫付部分应急准备金。各功能区管委会资金使用手续按上述程序后补。

第九条 应急救助准备金原则上以现金方式发放,必要时也可支付相应的实物,实物采购应执行政府采购办法。

救助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结合突发事件实际情况,解决临时性暂住地、衣、被、日常生活必需品购置等,以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

第十条应急救助准备金可用于支出下列应急救助费用:

(一)需要提供临时救助居住场所的房屋租赁费;

(二)需要提供救助人员生活的临时费用;

(三)需要救助人员的医疗费用;

(四)需要救助人员的赡养或监护费用;

(五)保障需要救助人员基本生活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遇到突发事件,各功能区管委会可以处理的事件,先期进行处理。需要区匹配应急救助准备金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由区民政局负责人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由区民政局、财政局负责人商定审批;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民政、财政的领导审批;300万元以上,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救助情况,提出应急救助准备金支出计划,并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审核,报财政部门,为财政部门安排应急救助准备金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准备金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应急救助准备金财政专户的核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应急救助准备金的监督,跟踪检查管理使用和发放情况,确保救助对象准确无误,救助资金及时到位、使用合理。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对应急救助准备金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对挤占、挪用、贪污应急救助准备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各界捐赠专项资金,社会捐助专项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镇慈善机构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管理使用。

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镇人民政府对应急救助准备金中接受社会捐赠的部分资金,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报告应急救助准备金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区民政局可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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