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因天津市滨海新区轨道交通B1线一期工程的建设需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决定如下:
一、征收四至范围
东至塘沽一中,南至原塘沽安全局,西至河北路,北至烟台道征收范围内烟台道小区2、3、4、5号楼房屋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部门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村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期限
签约期限:(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26日)
搬迁期限:(2023年8月12日至2023年9月11日)
过渡期限:(2023年8月12日至2024年2月11日)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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