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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9547-11160-2022-00043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  号: 津滨政发〔2022〕32号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文日期: 2022-12-27
发文日期: 2022-12-30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人社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和市人社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9号)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施策、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原则,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监管机制完善、用工关系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滨海新区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制定和实施任何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歧视性规定、措施以及不合理限制。

第五条 人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医保、人民法院、工会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完善政策措施,依法依规夯实监管责任。优化机构监管,强化行为监管,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各部门要建立跨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充分利用信用、智能和协同监管手段,建立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合力促进新就业形态与平台经济共同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规范用工管理

第七条 指导监督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用工义务。

第八条 指导企业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商确定工作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伤害保障、社会保险等权利义务内容。

第九条 指导企业与“平台个人灵活就业劳动者”订立民事协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根据民事法律、协议约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 企业以非劳动关系名义用工,但对于从业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有强制性要求,对报酬的构成和发放具有控制权,报酬发放具有周期性、稳定性和规律性等劳动关系特征的,应依法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第十一条 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督促平台优化算法规则,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考核和奖惩要素,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遏制“以罚代管”。

第十二条 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和调整机制,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推动企业优化劳动报酬支付方式,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推动平台企业建立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劳动报酬,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第十四条 指导企业完善休息休假制度,综合考虑服务需求、劳动强度、交通状况等因素,采取调整规则等手段引导劳动者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并获得足够休息。引导、规范新业态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审批,对经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优化简化相关审批流程。法定节假日应支付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标准的劳动报酬或给予额外补偿。

第十五条 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健全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责任制,严格遵守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六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职业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增强劳动者健康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第十七条 引导平台企业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合作完成平台工作,将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权益相关内容,列入合作协议必要条款,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采取服务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支持平台企业根据线上、居家、项目制等新工作形式,依法完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建立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交流协商机制,积极打造企业文化,提供公益互助,重视身心健康,开展人文关爱活动,支持平台企业申报市级、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三章 健全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制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

第二十一条 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全民参保计划”。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第二十二条 加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鼓励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的产品,提升保障水平。

第四章 拓宽职业发展渠道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为从业人员建立技能成长通道,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学习技能、提升技能、走技能成才之路,形成良好学习氛围。

第二十五条 扩大线上培训资源供给,支持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建设线上培训平台,开发适应新业态就业特点的线上课程,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创业指导、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等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

第二十七条 推动企业自主评价职业技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按照规定程序,在劳动关系所在地、档案存放地或非公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自主申报职称评审。

第五章 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加强就业管理监测,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信息数据库,健全就业需求调查和失业预警监测机制。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对登记失业人员,应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大岗位信息归集和发布力度。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信息发布者的审查责任,规范新就业形态就业岗位发布管理,全方位采集新就业形态岗位信息,定期进行发布。加大服务大厅、社区(村)宣传栏等信息投放力度,降低劳动者岗位求职成本。

第三十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等创新提供求职招聘、服务外包、创业指导等专业服务,积极参与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第三十一条 组织开展新就业形态创新创业大赛,激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十二条 采集发布新就业形态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即时开展职业指导,便捷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精准帮助劳动者就业。

第三十三条 对天津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重点帮扶群体,以新就业形态实现个人就业创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第三十四条 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给予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贴息创业贷款;丰富贷款品种,为新就业形态创业者提供担保、信用、抵押等3种贷款方式;简化申请流程,将贷款办理时限缩减至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平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仅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是固定场所,也可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网络经营场所。

第三十六条 落实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办税需求的支持力度。适时推出各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的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并积极鼓励协助“平台个人灵活就业劳动者”进行税款的申报缴纳。

第六章 加强劳动权益保障

第三十七条 积极探索促进新业态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方法,开展入会集中行动,完善建会入会政策。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形式,扩大新就业形态工会组织覆盖面,推动平台企业尤其是头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依法建会。

第三十八条 深入开展职工关爱慰问活动,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由其所属工会及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分级分类开展常态化帮扶。

第三十九条 多部门联动积极组织推动有条件的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协商,探索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商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定员定额、休息办法、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行业劳动标准。

第四十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和各类调解组织应积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调解等服务,落实先行调解制度,引导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快速化解争议。

第四十一条 司法、仲裁机构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把握本质特征,合理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依法依规处理争议案件。

第四十二条 平台企业不得通过诱导、强迫等方式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其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完成工作,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的,根据用工事实界定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或“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并相应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 建立劳动争议“调裁审援服一体化”服务机制,为平台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矛盾争议处理质效。

第四十四条 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行动,督促平台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企业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不得对农村劳动者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十六条 依法规范面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人力资源服务,着力查处未经许可的个人、机构实施招聘、劳务派遣活动,以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限制劳动者到其他平台就业,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等违法行为。

第七章 加强公共服务保障

第四十七条 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聚集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第四十八条 引导企业和工会组织加大投入,因地制宜建设职工服务中心、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和司机之家等工会服务职工阵地,建设“务工人员之家”,扩大“暖心驿站”覆盖,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第四十九条 建立新就业形态动态监测机制,推动政企数据对接融合,逐步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维护、安全生产管理、职业伤害认定、社会保险经办、就业创业帮扶等数字化管理服务。

第五十条 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树立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典型,着力宣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风采,积极推荐平台相关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等评优评先活动,提高新就业形态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自豪感。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及时发现曝光侵权行为,营造社会公众尊重、理解、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良好氛围。

第五十一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对劳动者住宿、子女教育、特殊困难方面给予关心帮助。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按照天津市相关政策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公共文体设施,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滨海新区人社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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