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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87-11160-2021-00012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  号: 津滨政发〔2021〕7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运行
成文日期: 2021-03-16
发文日期: 2021-03-18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区两级筹集的,专门用于支持加快推进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总规模1000亿元,自2021年起五年内,每年筹集200亿元,其中市财政每年出资100亿元(以下简称“市级资金”),新区各开发区财政每年共出资100亿元(以下简称“区级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资金优先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发展壮大优势和新兴产业。

(二)产业扶持方向符合滨海新区产业空间布局指引、重点支持产业目录和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各开发区主观能动性,明确责任,强化担当。

(三)强化资金监管,突出绩效导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领导小组,组织推动专项资金管理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委网信办、区商务和投促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金融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街镇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及调整市级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区级资金筹集方案;

(二)研究提出需上报区委会议或区人民政府会议审定批准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解决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绩效管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落实执行新区重点产业支持方向。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汇总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市级资金支持项目清单和资金需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申报平台。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测算区级资金各开发区筹集方案,会同区发改委形成完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根据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批结果,将专项资金额度及时下达区级主管部门、各开发区;会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组织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八条 各区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区级重点项目(包括各街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提出资金需求,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形成项目申报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区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绩效监控等工作;项目完成后,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各街镇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重点项目申报,报区级主管部门审核;负责本街镇项目资金拨付,绩效监控、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区域专项资金使用和拨付细则。组织本区域项目申报,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本区域项目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管理工作;按季度将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分配

第十一条 市级资金由区级统筹管理,用于安排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项目扶持政策兑现,支持各开发区及各街镇发展,支持区重大科研及产业项目等。

第十二条 市级资金分配方案每年核定一次,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项目扶持政策、区本级项目、各街镇项目,据实核定分配金额。其余部分作为支持各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即以2018-2020年市级税收返还平均值各开发区占比、上年上划市级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下同)和上年上划市级税收增量占比,分别赋予50%、30%、20%权重,计算各开发区综合占比。根据综合占比和可分配资金额度计算各开发区资金分配限额。

开发区资金分配限额=(市级资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项目扶持政策-区本级项目资金-各街镇项目资金)×(2018-2020年市级税收返还平均值占比×0.5+上年上划市级税收占比×0.3+上年上划市级税收增量占比×0.2)

第十三条 区级资金由各开发区按照获得市级资金比例共同筹集,鼓励各开发区加大高质量发展区级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筹集方案每年核定一次,市级资金中区本级、各街镇项目由区财政下达相应部门和街镇,各开发区专项资金筹集纳入区本级与开发区结算。区级资金不做统一归集,由各开发区负责及时足额纳入各自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筹集方案批复前,为保证资金使用,由区财政结合市级资金落实情况,对各开发区专项资金额度进行预下达,列入相应年度预算。正式分配方案下达后,按照批复的资金分配方案执行,由区财政会同各开发区做好预算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 分配方案调整。根据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绩效等情况,确需进行资金分配方案调整的,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拟定调整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区财政局会同各开发区,根据调整方案,做好预算调整工作。

第四章使用范围和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各开发区专项资金扶持及拨付细则,应按照新区产业空间布局指引和重点支持产业目录的要求,重点支持全域发展产业和各区域特色产业,同时对区域经济贡献较大企业可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中区本级、各街镇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各开发区专项资金由各开发区负责拨付企业。每年9月区级主管部门、各开发区、各街镇尚未细化到具体单位或项目的资金,统一由区财政收回,报区政府后统筹安排。对于各开发区执行中未按规定足额匹配资金的,压减下一年度应分配市级资金额度。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对各类市场主体或重点项目的贡献奖励、政策性补贴、专项补助等方面。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申报平台建设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与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管与绩效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认真分析总结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确保资金及时拨付、提高效率。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开发区、各区级主管部门、各街镇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每年度年终编制资金的运行分析报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定期对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通报,并对绩效目标进行动态监控。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专项资金执行完毕后,各开发区、各区级主管部门、各街镇应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区财政备案。区财政局负责进行整体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年度运行评价结果60分以下,下年核定额度扣减10%,扣减金额相应增加绩效评价结果较好区域或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各开发区、各区级主管部门、各街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单位、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和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开发区、各区级主管部门、各街镇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用款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追缴专项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外,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将根据执行情况及市级政策变化等做出调整,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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