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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87-11160-2021-00010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  号: 津滨政发〔2021〕2号
主题分类: 财政审计,预决算公开
成文日期: 2021-01-28
发文日期: 2021-01-28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预算管理和监督,确保开发区预算收支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预算法》《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结合各开发区预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新区人民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负责编制本区预算、决算草案,组织预算的执行,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审定各开发区预算、决算草案,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各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区人民政府授权区财政部门具体提出各开发区预算、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核意见,监督各区预算执行。各开发区预算、决算草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区财政部门连同区本级预算、决算草案一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各开发区预算草案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汇总各开发区预算草案后形成区级预算草案,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审定区级预算草案。

第五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向区财政部门提交预算草案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草案报告;

(三)预算收支总表;

(四)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说明;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

(六)部门预算草案;

(七)政府债务情况表;

(八)财政转移支付安排;

(九)在具体编制预算草案过程中征求意见建议的情况;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对各开发区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收入预算编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是否根据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科学预测;

(四)支出预算安排是否贯彻落实中央、天津市及新区重大方针政策要求和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是否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是否符合本区重点工作需求,预算安排是否科学、规范、适当,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可行;

(六)部门预算是否涵盖部门的全部收支,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支出安排是否与支出政策衔接匹配,绩效评价机制是否健全;

(七)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是否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是否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结构是否合理、适当,是否有效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八)政府债务是否合法、合理,债务规模是否严格限定在国家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我市实际需要,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第七条 各开发区预算草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由区财政部门将区本级预算草案连同各开发区预算草案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各开发区预算草案作为区级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经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初审后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全体人大代表的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相应程序实施。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预算后二十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各开发区批复预算。各开发区应在区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十五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各开发区批复的部门预算,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各开发区的预算支出,应按照区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应当主动接受区人民政府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重要经济工作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按季向区人民政府及区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区财政部门对各开发区预算执行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批复情况;

(三)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依法征收各项税费和其他财政收入情况;

(五)支出预算的总量与支出结构;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十一)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十二)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区人民政府责成区财政部门或区审计部门对各开发区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五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各开发区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在各开发区预算执行中,必须进行预算调整的,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当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调整理由、项目和数额,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报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各开发区预算调整方案的初审报告。区人民政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审定各开发区预算调整方案和区财政部门的初审报告。

第十七条 各开发区预算调整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区财政部门将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连同各开发区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调整的依据;

(二)调整的项目和数额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收支结构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四)与预算调整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区级预算调整方案,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议。

第五章 决算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编制决算草案,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区级决算草案四十五日前,将本区决算草案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汇总各开发区决算草案后形成区级决算草案,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审定区级决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区级决算草案三十日前,由区财政部门将区级决算草案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的区级决算草案,应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预算调整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对存在的较大差异作出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算草案的报告;

(二)部门决算草案;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

(四)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表;

(五)政府债务总量、变动、结构、余额情况表;

(六)关于决算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二十日内,向各开发区批复决算。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报告及报表,区财政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统一规范、便于公众查询。预算信息公开应当以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向社会公开,各门户网站应当设立预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要强化对各开发区预决算管理的监督。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有关情况要在审计报告中单独加以反映,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预算、决算草案以及预算执行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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