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 87-451-2018-00001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  号: 津滨政发〔2018〕 18 号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文日期: 2018-04-27
发文日期: 2018-04-28
有效性: 有效

无障碍语音播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维护和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的授权,现就我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遇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组织燃放焰火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三、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禁止燃放、销售和储存爆竹的规定,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企事业单位、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大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2017年12月27日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海新区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通告》(津滨政发〔2017〕5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