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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落实天津市支持重点平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87-6344-2020-00032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  号: 津滨政发〔2020〕15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运行
成文日期: 2020-05-13
发文日期: 2020-05-13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

落实天津市支持重点平台服务京津冀

协同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落实<天津市支持重点平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落实《天津市支持重点平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北京转移来津项目的认定标准和办法

第一条 认定范围

符合天津市产业发展定位的,在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范围内生产经营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

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包括来自北京的生产制造、研发设计、区域总部、股权投资、技术转移、团队创业、管理输出等模式下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研究院所等机构。

第二条 申请材料

企业申报认定为北京转移来津项目,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可以证明其与北京公司间存在股东、管理或人员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2.与经开区管委会或平台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书》《合作协议书》《租赁协议书》等证明其在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内投资经营的证明材料;

3.填写《北京转移来津项目认定申请表》(附件1)。

第三条 认定程序

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海-中关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滨海-中关村加盖公章生效并将审核通过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名单抄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章 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在职职工的认定标准和办法

第一条 认定范围

任职于北京转移来津项目的职工。

第二条 申请材料

本人在北京转移来津项目任职的证明文件(劳动合同、社保及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同时任职于天津公司和北京公司,工资关系在北京公司的职工还需提供外派证明等相关材料。第三条 使用范围

北京转移来津项目的职工在享受子女入学、就医、落户、购房等政策时需要提供在职证明材料,供审核人员审查使用。

第三章 优化子女教育保障

第一条 政策细则

对北京转移来津项目,滨海新区为其职工中非本市学籍随迁子女提供义务教育保障,对学前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根据滨海新区公办、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情况进行安排。

第二条 申请材料

企业职工中非本市学籍随迁子女需要在滨海新区进行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在职证明材料;

2.职工所在企业提供的《关于协助北京转移来津项目职工子女就学的申请函》(附件2)并加盖公章;

3.监护人及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监护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监护人在本市的合法居所证明。

第三条 申请程序

1.企业将有在新区入学需求的在职职工随迁子女身份信息汇总后报滨海-中关村;

2.滨海-中关村与区教体局相关处室联系,由区教体局提出安置方案,并予以安置。

第四章  便利医疗医保服务

第一条 政策细则

对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其职工在京冀两地缴纳医疗保险的,滨海新区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保障。

第二条 实施举措

对于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职工,滨海新区组织具备住院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同时,在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基础上,逐步探索扩大到滨海-中关村科技园附近的其它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章 鼓励职工来津工作落户

第一条 政策细则

对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其职工符合“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落户条件的,直接办理落户;在企业就职满1年及以上的其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职工,并在津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滨海新区落户;项目落地即可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被认定后按照“企业提名单、政府接单办”办理落户;30周岁及以下的中高职毕业职工,可在滨海新区落户。

第二条 申请材料

第一款 符合“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落户条件的、被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的、30周岁及以下高职毕业的职工,按照“海河英才”引才落户政策,通过“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APP)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款 在企业就职满1年及以上的其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职工、30周岁及以下中职毕业职工申请落户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所在企业提供加盖公章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北京转移来津项目职工落户申请表》(附件3),并制作“仅用于北京转移来津项目落户申请”的水印;

2.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包括天津项目公司和转移前的北京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加盖天津项目公司和北京项目公司公章);

3.申请落户时,职工在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包括天津项目公司和转移前的北京项目公司)已连续缴纳1年社会保险的凭证(在天津和北京缴纳的社会保险可连续合并计算,不含补缴社保);

4.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职工提交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其学历学位认证报告;30周岁及以下中职毕业职工提交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还需提交学生登记表或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存档机构公章);技工学校毕业生还需提交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存档机构公章)。

5.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程序

第一款 符合“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落户条件的、被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的、30周岁及以下高职毕业的职工,通过“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APP)在线上传申请材料。经系统比对和经开区人社局引进人才联审窗口审核通过的,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款 在企业就职满1年及以上的其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职工、30周岁及以下中职毕业职工,带齐申请材料,到经开区人社局人才联审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章 完善投融资扶持

统筹用好海河产业基金、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基金等现有产业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运作模式,研究设立母基金或子基金,招揽非津投融资企业来滨海新区发展,为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提供投融资扶持保障。

第七章 满足在津合理住房需求

第一条 政策细则

对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其在职职工户籍迁入本市的,按照本市户籍居民政策购房;其在职职工户籍暂未迁入本市且家庭在津无住房的,可在我市购买1套自用住房,项目转移后,职工即可购房,但所购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上市转让。

第二条 申请材料

对户籍暂未迁入本市的在职职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为购房职工开具的《在职职工购房工作沟通函》(附件4);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条 申请流程

1.企业将购房职工信息汇总后报滨海-中关村;

2.滨海-中关村审核通过后,该企业职工家庭即具备在天津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用房资格。在新区范围内购房者,可凭滨海-中关村证明文件到滨海新区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在天津市其他区域购房者,由区住房建设委协调解决。

第八章 财政收入及统计指标分配

对北京市、区两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形成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财预〔2015〕92号)文件规定,执行税收收入分享;所形成的年度地区生产总值,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核算结果,进行统计指标分计。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如遇新政策优于上述条款,则按照新政策履行。

第三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对本细则享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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