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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海新区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
索引号: 87-6344-2020-00028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  号: 津滨政发〔2020〕7号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文日期: 2020-03-19
发文日期: 2020-03-20
有效性: 有效

无障碍语音播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海新区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促进全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全境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以下物质:

1.秸秆、荒草、落叶和祭祀物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燃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各开发区、各街镇作为禁烧工作执法主体,负责各自区域内禁烧执法工作;涉及重大、跨区域案件由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查处。

四、对存在露天焚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各开发区、各街镇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因露天焚烧行为,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因露天焚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不听劝阻,故意露天焚烧,阻碍禁烧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全区已启动高架监控系统,凡发生焚烧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视频监控资料立即启动倒查机制,依法追究点火人的法律责任。

九、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在禁烧区内的露天焚烧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6689889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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