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君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寨上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决字〔2024〕505号
申请人:刘某君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寨上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的编号:2024-00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于2024年6月7日收到申请,2024年6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应该保存。被申请人答复不存在,系明显没有充分检索查找所导致,故案涉答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原天津市汉沽区营城镇五七村征收拆迁项目(生态城拆迁)涉及的1、征收决定及征收公告、或者征收土地的批复、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办法;2、五七村房屋拆迁优惠方案。被申请人经纸质查找、电子检索后,于2024年5月6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核实,上述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上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您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电话:022-65306597)或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1988号,电话:022-66286458)咨询。2024年5月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5月7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系统检索截图、归档文件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EMS邮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政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合理履行检索、查找义务后,未查找到相关政府信息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可能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作为原营城镇政府的权利义务继受主体,理应获取过五七村征收拆迁项目相关的征地批复、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政府信息,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属于其职权范围,本机关予以指正。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5月6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4-00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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