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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沃不服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4-12-05 16:25      来源: 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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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驳字〔2024〕438号

    申请人:张某沃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大港航天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处理不服,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投诉举报作出处理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处理。本机关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申请,2024年5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没有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反馈办理结果,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航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蟹宝宝(流心巧克力味)”产品,名称并不是真实属性,涉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查处、奖励、退赔损失等。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内容依法进行区分处理。经查,案涉产品“蟹宝宝”产品形状为螃蟹状,螃蟹图案旁有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图案,同时在标签上标注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同类产品“多趣蘑菇”产品为蘑菇形状,产品标签进行检测,结论:符合。因举报情况不属实,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因被举报企业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终止调解。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受理投诉举报,同时告知举报不予立案、投诉终止调解。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投诉单、举报单、产品照片、情况说明、现场笔录、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作出处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后,依法进行区分处理,因举报不属实、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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