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新不服胡家园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案 |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决字〔2024〕663号
申请人:刘建新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刘建新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津滨胡家园街责拆决〔2024〕25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收到申请,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申请人对案涉地块有权进行地上建设,案涉地上建筑物不属于违法建筑。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对西中环快速路跨海河桥项目胡家园街道区域巡查项目用地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储备库东侧存在由申请人建设的房子、棚子和围墙等建筑,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于当日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申请人称十多年前其在案涉地点圈了一块大概800平方米的地,建了一间80余平方米的房子,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该局2024年6月4日复函称,未对来函涉及的空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勘查,制作勘查记录,申请人核对后签字。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津滨胡家园街责改通〔2024〕2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某公司储备库东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的建设(围墙50.7m×13.3m、院落东北角彩钢房10m×4m、阳光房9.4m×7.5m、院落西南角彩钢房6.1m×4.3m、鸡棚24.2m×13.3m)于2024年6月28日前自行拆除,于2024年6月25日直接送达。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进行复查,违法建设仍存在。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申请人于2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于次日直接送达,申请人接收文书但拒绝签字。
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协助调查函及复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违法建筑有权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回函可以确定案涉建筑系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津滨胡家园街责拆决〔2024〕25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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