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卫东不服海滨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案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决〔2023〕431号
申请人:田卫东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田卫东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津滨海函字〔202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祥商贸楼、某福商贸楼、某南商贸楼、某新商贸楼、某北商贸楼的公共绿化被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如该案涉及罚款,请一并公开罚款票据”。而被申请人作出的津滨海函字〔202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该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津滨海函字〔202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网站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祥商贸楼、某福商贸楼、某南商贸楼、某新商贸楼、某北商贸楼的公共绿化被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如该案涉及罚款,请一并公开罚款票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在网站作出津滨海函字〔202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津滨海函字〔202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行政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被申请人认定“某祥商贸楼、某福商贸楼、某南商贸楼、某新商贸楼、某北商贸楼的公共绿化被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及罚款票据”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事实清楚。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网站提出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答复,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津滨海函字〔202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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