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来、杜文龙、张金芳、陈秀英不服胡家园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案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滨政复决〔2023〕354号
申请人:杜文来
申请人:杜文龙
申请人:张金芳
申请人:陈秀英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杜文来、杜文龙、张金芳、陈秀英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3(21)号《告知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本机关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申请,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保险批复文件;2.某里某排某号、某排某号勘测定界图、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定界补偿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面积明细表”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2023(21)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告知书,后分别进行了线上、线下查询,均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案涉《告知书》,告知无法向其提供该信息,并于2023年9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告知回复书》,申请内容为:“1.保险批复文件;2.某里某排某号、某排某号勘测定界图、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定界补偿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面积明细表”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滨海政务OA协调办公系统中搜索关键词,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出具《证明》,表示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存档范围,经纸质档案查找,经相关科室查找,不存在相关信息。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21)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不存在相关信息,并将“塘沽区农村城市化人员基本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和“塘沽区农村城市化医疗保险政策及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四申请人分别于9月2日、9月3日签收。
另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11)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内容经检索不存在,被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未告知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确认违法,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告知书》《补正告知回复书》、滨海政务OA协调办公系统检索记录截图、《证明》、(2023)津0116行初87号《行政判决书》、邮件交寄单和查询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告知回复书》,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案涉《告知书》并于2023年9月1日邮寄送达,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以及通过补正明确的相关事项,对纸质档案进行检索并通过其滨海政务OA协调办公系统变换多个关键词进行检索,合理履行了检索义务,未发现相关信息,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为农村城市化工作的协助机关,应当知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案涉《告知书》没有告知申请人上述内容不妥,应予以撤销。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撤销了案涉《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将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予以答复,本机关撤销案涉《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已无实际意义,故应确认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21)号《告知书》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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