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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斗不服寨上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案
发布日期: 2023-11-21 15:29      来源: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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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滨政复决〔2023299

    申请人:赵德斗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寨上街道办事处

    请人赵德斗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寨上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3-009-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2023812日收到申请,于97日收到补正,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寨上村村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在某村的征地补偿工作已经完成的情况下,有关某村完成拆迁及征地补偿的相关工作总结或者情况汇报应当在被申请处留存。被申请人不应以信息不存在搪塞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009-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申请公“某村完成拆还迁及征地补偿的工作总结和情况汇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526日收到。被申请人OA办公系统及纸质档案中进行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内容,于2023年6月21日制作2023-009-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交邮,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于2023年623日签收。

    根据被申请人所属房屋服务中心作出的情况说明得知,目前村还有部分村民未完成拆迁安置,尚未启动某村征地补偿工作。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EMS邮寄单(邮件号112182199764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3-009-03)及EMS邮寄单(邮件号1126445426567)、纸质档案材料复印件、电子系统关键词检索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支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行政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进行了必要的检索,并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事实清楚。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526日收到申请,于2023621日作出答复并交邮,申请人于2023年6月23日签收,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009-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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