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忠祥不服城市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案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决〔2023〕205号
申请人:何忠祥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何忠祥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于2023年6月13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通过被申请人网站申请信息公开,勾选了信息获取方式是“邮寄”和“快递”。但被申请人只通过网络回复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2.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网络方式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编辑相应的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线上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后不存在,于2023年5月23日在线上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邮寄书面答复给申请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对信息公开答复文号作明确规定,故被申请人未予编号。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未损害申请人的实体利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通过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内容为“滨海新区某小区停车场报送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或“快递”。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网站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该《答复书》无文号。
2023年6月11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签收。该《答复书》有文号,其他与2023年5月23日《答复书》一致。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进行了必要的检索,并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事实清楚。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网站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申请人所申请的一致,不因载体的不同致使信息内容的质和量发生变化。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相关信息,且依法公开的应是信息本身而非载体。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但是以其他形式提供了相同内容的信息,应当认定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中,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网络,于2023年6月15日通过邮寄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一致,申请人均已收到,未损害申请人的实体权利。申请人指出的送达方式及文号问题,本机关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予避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5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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