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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君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 2023-11-21 14:39      来源: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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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滨政复决〔2023183

    申请人:天津君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津滨住建(物)罚字〔2023〕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决定书。本机关于2023525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服务管理的大港大厦使用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均经业委会知晓并进行了民意调查且通过,其所产生的收入均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代垫业主集资电梯维修不足款项。因此申请人并未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合理。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反映申请人存在利用大港大厦设备层进行办公经营的行为,存在利用电梯轿厢广告、利用大厦共用供电设备为大厦门前区域充电桩供电的经营行为。经查,大港大厦层为设备层,主要包括电梯设备间和消防水箱等。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大港大厦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结合涉案建筑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表》,该层属于业主共用部位。申请人曾使用该部分房屋用人员办公,且安排天津有限公司使用,并提供水电。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协议,同意在其管理的物业电梯轿厢安装广告设备并用经营使用、收取费用此外,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协议,同意在其管理的大港大厦内安置电动汽车充电系统,利用大厦共用供电设备为大厦门前区域充电桩供电并收取服务费用。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均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考虑到申请人有公示所得收益、主动配合调查等情节,故对其做出罚款6万元的处罚,幅度合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是大港某大厦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人提供管理服务期间,未事先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利用大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2023年1月30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于2023年4月3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告知拟处罚的金额及其陈述申辩的权利于当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对其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复核,被申请人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支持,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回复后,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津滨住建(物)罚字〔2023〕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是负责城乡建设和住房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具有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作出行政处罚的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130立案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询问,于2023 年4月3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津滨住建(物)罚字〔2023〕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存在利用大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且无法证明该行为已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津滨住建(物)罚字〔2023〕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津滨住建(物)罚字〔2023〕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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