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不服寨上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案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滨政复决〔2023〕163号
申请人:王浩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寨上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王浩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3-004-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答复书》,并提出“如‘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调查登记结果’确实遗失,请依法补救,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本机关于2023年5月3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该拆迁项目中某平房的权利人,2015年12月滨海新区某小区拆迁项目开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的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被申请人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答复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后作出2023-004-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4月25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签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2.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分别检索了电子档案,查阅了纸质档案。被申请人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分别以“某花园”“某胡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但以“某花园”为关键词仅检索到两份文件,该两份文件均与申请人申请信息无关;以“某胡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未检索到任何信息。被申请人又查找了纸质档案,仅留存了某花园项目各拆迁户的签约及补偿档案,也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在穷尽一切检索义务后,发现并未留存申请人申请的上述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调查登记结果”。被申请人在今易档案管理系统、OA办公系统及纸质档案中进行检索,未检索到相关内容,于2023年4月25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答复,于同日制作2023-004-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交邮,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签收。
另查,案涉《答复书》的落款日期“2023年4月26日”,系被申请人笔误。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行政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进行了必要的检索,并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事实清楚。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4月25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答复,于同日制作2023-004-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交邮,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程序合法。其笔误日期亦未超出法定期限,未对申请人造成实质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申请人提出“如‘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调查登记结果’确实遗失,请依法补救,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该项请求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调整的范围,对该项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004-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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