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慧珍不服城市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案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决〔2023〕63号
申请人:尚慧珍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本机关于2023年3月4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答复。2.被申请人告知的政府信息是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6月14日印发,有效期3年,现已失效。根据相关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制作,对于应当由被申请人制作的预案,被申请人未答复是否制作或存在,而是告知了一个已经失效的预案,事实认定不清。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经查《天津市滨海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系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的津滨政办〔2016〕46号文件为查询时最新的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文件,该文件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并告知申请人登录政府官网查询,不存在违法违规事项。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按规定要求制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发布机构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是津滨政办发〔2016〕46号,可登陆政府官网查询。该《答复书》于3月1日由申请人签收。
另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作出更正并重新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2月28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未超过法定答复期限,程序合法。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未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应视为没有法律依据。鉴于被申请人已更正并重新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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