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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丽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
发布日期: 2023-11-21 09:21      来源: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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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滨政复决〔202359

    申请人:安丽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安丽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津市监新村不立告知20231《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予以立案。本机关于202334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于2011年在滨海新区某百货商场某珠宝专柜购买黄金项链和戒指,该专柜存在多收费乱收费、克重不足的违法问题以及以旧换新欺诈消费者问题。为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但是被申请人却不予立案,一味偏袒商家。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具有管辖权2.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结果适当。2022年9月2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实名举报,称涉案被举报人价签不提供给顾客。9月29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称其举报事项所涉及产品购买时间为2011年。10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于2011年所购买产品的标签、保证单等材料。10月12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所售产品均有价签,价签上公示有金重、含金量、工费等信息,已售出金饰的保证单上印有商品名称、编号、含金量、工费、金额等信息。3.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宜处理程序合法。2022年9月2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实名举报。10月19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并10月25日电话告知申请人。2023年1月3日,应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1年9月29日在某珠宝购买千足金戒指一只、项链一条,因商品价签、质量等问题与某珠宝产生纠纷,于2022923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同日收到举报,10月12日前往珠宝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10月19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10月25日电话告知申请人。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另查,2023年3月2日,某珠宝与申请人签订投诉调解书,约定某珠宝对申请人支付1100元,申请人不再对某珠宝进行投诉举报。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有作出处理的职权。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现场进行调查后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标签、保证单也无法证明涉案商家存在其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此外,申请人于2011年购买商品,于2022年向被申请人举报,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津市监新村不立告知20231《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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