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福友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信息公开案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滨政复决〔2023〕46号
申请人:赵福友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申请人赵福友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作出的依申请公开〔2022〕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于2023年2月15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扣发申请人2020年5月份工资与2022年4月份工资的上缴财政的一切证明与记录。被申请人为了维护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称新区财政不掌握,法律明文规定专款专用,支出收入分明,罚没扣罚欠款必须依法依规上缴财政,被申请人实属违规违法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依申请公开〔2022〕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经核实,申请人系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聘人员,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院、检察院经费划转和保障等三个方案的通知》(津财行政 〔2016〕63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不具备制作、获取、保存的职责,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且被申请人无法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3.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程序合法。2022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12月28日,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1月4日送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8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扣发申请人2020年5月份工资与2022年4月份工资的上缴财政的一切证明与记录。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2023年1月4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申请人系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聘任制员工。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院、检察院经费划转和保障等三个方案的通知》,天津市各级两院经费由市财政统一管理,与区财政无关,申请人的工资原则上在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定额公用经费及相关项目经费中解决。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院、检察院经费划转和保障等三个方案的通知》可知,被申请人不具备制作、获取、保存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职责。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称,新区财政不掌握,并说明了理由,且无法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告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2022〕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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