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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发不服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案
发布日期: 2023-11-15 08:47      来源: 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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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决〔2023〕331号


    申请人:李世发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世发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津市监滨食生不立案〔2023〕1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9月7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关于某巧克力包装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未说明任何理由且无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2.被申请人对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管辖权。3.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天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珍珠奶茶巧克力的包装存在“产品名称不能真实准确反应其涂层型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的真实属性,并未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板面临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等问题。被申请人于7月25日收到该举报,于8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于8月14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该产品包装已经过检测机构检测,按照GB7718-2011、GB28050-2011的标准,检测结果为“符合要求”。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有作出处理的职权。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于合法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根据检测结果,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虽未引用法条或释明理由,但已保障了申请人作为举报人的知情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津市监滨食生不立案〔2023〕1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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