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郑思远不服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案
发布日期: 2023-11-08 16:12      来源: 区政府
字号:
  • 分享: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决〔2023〕291号


    申请人:郑思远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郑思远因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其“半熟芝士”的投诉进行回复,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5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程序违法。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具有管辖权。2、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投诉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结果适当。请求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邮寄编号XA32477068136),反映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和平路28号的天津市芙烈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半熟芝士”产品,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给与申请人奖励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津市场监管滨食生受理〔2023〕第4号《投诉受理决定书》,于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同时书面邮寄送达申请人(EMS邮寄单号1267594769537),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邮件信封、投诉单、《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回复电话记录、EMS邮寄单等证据支持。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事项具有作出处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于2023年7月31日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郑思远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