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波不服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案 |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决〔2023〕272号
申请人:李小波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小波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关于举报编号“1120116002023050648369228”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问题调查核实并重新答复申请人。本机关于2023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立案,对申请人举报的不锈钢勺子产品问题是否全面调查核实没有给予回复,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虚假宣传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具有管辖权。2、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结果适当。3、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单(编号1120116002023050648369228),反映申请人在天津盛世家居有限公司(被举报人)于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盛世厨具专营店”,支付6.78元购买的一支不锈钢勺子,存在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问题,望被申请人查处并通过平台、书面方式回复申请人。当日,被申请人进行案件来源登记。2023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提取证据,查明案涉不锈钢勺子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符合标准的检验报告,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2023年5月24日,经调查未发现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由保税区市场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支持。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具有作出处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后,依法履行了受案登记、核查、询问当事人、取证等法定程序,经调查未发现违法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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