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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淑玉责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履职案
发布日期: 2023-06-12 16:47      来源: 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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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决〔2023〕41号


    申请人:褚淑玉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对其2022年11月13日邮寄的举报材料作出处理,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该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本机关于2023年2月12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胡家园街××村村民,2022年11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材料,举报××村违反《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收到了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直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也未对该举报作出答复。因此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申请人反映××村××××××区域原为农田,现被圈占,由个人使用问题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函。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函后进行调查,要求××村委会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予以说明。在此过程中,正逢疫情严重期间,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没有具体调查线索,××村未能及时答复,致使未能给申请人及时答复。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督促相关部门和××村委会尽快查明相关问题后,根据查明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材料,反映胡家园街××村××××××区域原为农田,现被圈占,由个人使用问题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法保障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收到该举报材料,至申请人2023年2月1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对该举报作出答复。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作出《回复函》,并于2023年3月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服务诉求处理机制,对于辖区居民和单位直接反映或者通过市和区便民服务平台等途径反映的需求、诉求,应当及时受理。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落实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收到案涉举报材料,应于60日内对该举报的办理情况反馈申请人。但直至2023年2月12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就该举报作出《回复函》并送达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故应确认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2年11月13日举报材料作出的《回复函》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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