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总保安服务总公司大港分公司不服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终〔2022〕88号
申请人: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总公司大港分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保总保安服务总公司大港分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区人社局作出的编号S112010920210455《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7日收到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审查,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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