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宾因生态环境局未依法答复其举报行政复议案 |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终〔2022〕240号
申请人:徐宾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徐宾因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未接收其2022年8月1日邮寄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函》,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2022年8月1日提出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函》,并限期作出答复。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5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0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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