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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2-14 14:38      来源: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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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应急管理局结合自身职权,现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信息公示如下:

    一、实施机关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

    二、立案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三)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三、实施程序

    (一)立案

    应急局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已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三)审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急局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相关要求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处理。

    2.应急局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法制审核。应急局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负责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按规定需要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进行审核。

    (四)决定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应急局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盖有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五)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局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六)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本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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