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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4-09 09:30      来源: 区商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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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是我国资本项下外资管理和吸引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境内私募股权市场的重要探索,为地方经济多元化发展、产业升级以及金融市场的活跃提供诸多积极影响。202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天津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落户,吸引投资周期长、资金体量大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落户天津”。2021年,商务部发布《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明确“支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

    二、制定依据

    为响应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滨海新区建设,促进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发展,提升金融开放水平,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结合近年来政策趋势先行先试,出台《天津滨海新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试点办法》共五章,分别为总则、试点企业申请、试点运作、资金汇兑管理、附则,共二十二条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政策目的为吸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股权投资及创业投资基金,促进金融开放。定义核心概念,并规定试点企业的组织形式及资金募集要求,界定试点范围为滨海新区五个开发区,即天津自贸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区,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在五个开发区区域内实施该政策有助于实行相关便利化政策,保持试点政策的实施效率。

    第二章“试点企业申请”,规定试点资格由滨海新区多部门统筹推进,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资格认定,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登记注册,鼓励各开发区建立专业服务团队,服务项目落地。要求投资者具备匹配的出资能力,境外投资者需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境内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境内投资者需以人民币出资。

    第三章“试点运作”,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及试点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需符合国家外资准入及产业政策。规定退出机制须依法合规,并要求试点企业持续合规运营,强化联合监管和风险防控。

    第四章“资金汇兑管理”,规范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使用原则,要求试点基金托管机构履行资金核算与监管职责,定期报送资金流向、收益等信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真实自用原则及外汇管理规定。

    第五章“附则”,补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参照执行条款,并规定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四、解读机构

    本《试点办法》由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与产业创新发展局会同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承担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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