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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7-13 10:39      来源: 区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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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及我市关于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按照《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规〔2020〕5号)第四十条“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规定,区住房建设委起草了《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包括六章四十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是申请与准入,第四章是配租管理,第五章是使用与退出,第六章是附则。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经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本章主要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规划与建设。本章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选址、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供应方式、房屋设计建设标准等方面予以规范。明确了可依据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房源用于解决本区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明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要求纳入管辖范围,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施社区综合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综合管理水平。

    (三)申请与准入。本章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并规定了准入条件。具有滨海新区居民户籍的城镇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二是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及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通过资格审核和结果公示后,方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

    (四)配租管理。本章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确定经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各项目租金标准按照项目所在区域居住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和调整。配租方案公布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家庭参加项目登记、摇号,区住房建设委对摇号入围家庭进行入住前资格复核。本章还规定了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摇号、选房次序:一是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家庭,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优先安排条件的家庭;二是前项规定之外的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三是其他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五)使用与退出。本章主要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的信息申报义务及违约处理方式等内容。同时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住房租赁补贴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弥补房屋租金缺口或改善居住条件。对违反约定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考虑其实际困难,给予一定时间的搬迁期,解决其过渡期间住房需求。针对违规申请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对其建立住房保障不良信用记录的基础上,将联合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其违规行为的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六)附则。本章明确了文件实施范围和有效期限。

    三、关键词解释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实物住房等方式,对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保障和对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给予精准保障。

    (二)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简称“住房租赁补贴”,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的用于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具有滨海新区居民户籍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二类)或住房租赁补贴(三类),即原来的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四、惠民利民举措

    (一)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将住房租赁补贴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滨海新区居民户籍符合条件家庭可继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可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缓解支出压力,进一步扩大了我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覆盖人群。

    (二)多渠道筹集增加房源供给。明确可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补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给,确保更多的符合条件家庭能够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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