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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登记机关行政干预 尊重市场主体登记自主权 八问八答详解天津自贸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
发布日期: 2022-04-30 08:22      来源: 滨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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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1 问:为何出台确认登记制度规范?

    答: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2 问: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天津自贸区内设立的市场主体,其设立、变更、注销的确认登记。

    3 问:《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的市场主体的变更、注销可以申请确认登记吗?

    答:《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现行登记规范申请登记。

    4 问:登记机关如何审查实施确认登记的申请材料?

    答: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5 问:实施确认登记要尊重登记自主权是否意味着可以不经登记开展经营活动?

    答:不是。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可以豁免的情况,市场主体都应当经登记后开展经营活动。

    6 问:实施确认登记后,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发生哪些变化?

    答:《办法》使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程序更加优化,努力做到材料最少、流程最简化。

    7 问:登记确认制市场主体有哪些信息公示义务?

    答: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股东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还应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应公示信息。

    8 问:对登记确认制市场主体有哪些监管举措?

    答:按照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抽查制度和部门联合奖惩机制。


    4月29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与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联合举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新闻发布会,对5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政策进行解读。

    据悉,在自贸试验区实施的市场主体确认登记改革,是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可以更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登记自主权,更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发布会上,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同志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重点解读。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方便大家了解相关政策,记者结合现场情况进行了如下梳理。

    问: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个确认登记的制度规范?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明确,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制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就是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确认登记程序,明确确认登记的法律地位,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提供制度支撑。

    问: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试行办法明确的适用范围包括申请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市场主体,其设立、变更、注销的确认登记适用试行办法。适用的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问:《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的市场主体的变更、注销可以申请确认登记吗?

    答:根据《办法》,《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的市场主体还应当按照现行登记规范申请登记,暂不适用确认登记。其目的为了对《行政许可法》制度下通过行政许可准入的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不产生较大影响,避免其与相关监管部门已经确立的法律关系形成冲突,确保安全稳妥地实施确认登记制度,待试点实施后对有关法律问题找到对应的解决方案后再纳入统一登记。

    问:登记机关如何审查实施确认登记的申请材料?

    答: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市场主体申报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义务,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名义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问:实施确认登记要尊重登记自主权是否意味着可以不经登记开展经营活动?

    答:实施确认登记并不是说可以不经登记就以市场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确认登记只是对登记的程序进行了调整,审查的标准也更加明确,厘清了市场主体与登记机关双方的责任义务。申请以市场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除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可以豁免的以外,都应当经登记后开展经营活动。

    问:实施确认登记后,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发生哪些变化?

    答:《办法》对现行依据《行政许可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进行登记的市场主体的登记规范进行了调整,使程序更加优化,努力做到了材料最少、流程最简。《办法》中特别将现行登记规范中的备案事项调整为市场主体自行公示的内容。作这样的制度调整,既可以减少登记机关的行政干预,尊重市场主体登记自主权,又可以强化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我约束的责任意识,也有利于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问:登记确认制市场主体有哪些信息公示义务?

    答:登记确认制市场主体应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股东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还应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应公示信息。市场主体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问:对登记确认制市场主体有哪些监管举措?

    答:体现“公示即监管”的理念,在公示系统设置确立登记市场主体专区,实现集中查询、信息公示、政策发布等功能;市场主体自行公示信息及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结果均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或标注。在监管制度上,按照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抽查制度和部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加强信息公示,结合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机制,保障登记制度改革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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