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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2-02 11:01      来源: 区住房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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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语音播报

    一、起草背景

    我区已建成并入住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27个,建筑面积150余万平方米,涉及村民(居民)1.66万余户。目前,部分房屋出现了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且示范小城镇建设时期我区无维修资金交存及使用政策。2019年7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了《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项目为单位统筹使用,使用范围参照本办法执行;使用程序、账户管理参照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印发,为我区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为解决我区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及使用管理难题,从根本上解决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屋后期维修有规可依,出台了《滨海新区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全文共有5章27条,由总则、交存、使用、监督管理、附则五部分构成,分别对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交存和使用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以此来保障我区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管理规范。

    三、政策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第3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党办发〔2019〕9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10号)等有关文件。

    四、执行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经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

    五、资金使用范围

    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

    六、资金交存标准

    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按8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专项维修资金;配备电梯的住宅,按10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七、资金使用分摊

    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要事先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并按照社区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具体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每个楼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使用该楼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整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幢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示范小城镇每个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由每幢住宅按照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八、资金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由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会同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根据业主意见,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2.查勘确认。区住房建设部门接到使用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到项目现场查勘、确认,出具核实意见。

    3.组织维修。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会同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选择专业施工企业进行维修。

    4.验收结算。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会同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完成审价后,区住房建设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勘、确认后,由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九、监督管理

    社区党组织要对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社区党组织部署要求的业主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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